城市房屋所有权

时间:2015-08-14 11:33:55 

衣、食、住、行是人们生活的四大必备要件,其中“住”主要涉及到房屋的问题,过去俗话说:“人有粮、心不慌”,而在当今市场经济大潮下,应该把这句谚语改为:“人有房、心不慌”,在房屋价格居高不下,人们纷纷按揭买房,也可能奋斗一辈子就只落下个房子,所以不仅是买房的公民,还是作为卖方的房地产企业都应该了解有关房屋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做法,比如说:什么是房屋所有权?如何处理"一房二卖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能否以他人名义买房?等等问题。

1、什么是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通常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出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比如说:甲的房屋一栋,因甲出国定居,就把房屋钥匙交给朋友乙保管,而后来乙因工作不顺利,一直买不起自己的住房,所以就未经甲同意私自搬进该房屋居住,等甲回国后要求乙搬出时,乙拒不搬出,于是,甲以乙侵害自己房屋所有权为理由起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令乙停止侵权,强令其搬出甲的房屋 。这个简单的案例说明了所有权的排他性,一个房屋上不能存在另一个房屋所有权,除房屋所有人之外的一切其他人都不能侵害该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是核心权利,也就是说“我的房屋,我做主”,当你的房屋你自己不能作主时,就说明你的所有权受到了侵害,你可以基于你对房屋的所有权来排出他人的侵害。

2、如何理解“房地一体”

在我国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是“房地一体原则”,通俗的说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从常理上看,房地一体原则源于房屋和土地的天然的不可分离性。具体说就是1、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房地产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比如说甲取得了一块地的使用权,在这块地上建了一栋高楼,甲把高楼以20万的价格卖给乙,又把这块地的使用权以100万的价格卖给丙,那这样乙和丙都无法完整的行使权利。

3、如何处理“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顾名思义,就是一栋房屋被卖了两次,房屋出卖人和第一个买受人、第二个买受人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只能把房屋交给其中一个买受人,我国法律禁止一房二卖,出卖人必须对其中一个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到底房屋最终归谁呢,法律的评判标准就是“谁登记,谁拥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觉得我拿到或者我占有着某件东西,这件东西就已经是我的了,但是事实往往不是这样房屋必须要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履行登记手续,这样才能向别人表明这件东西是你的,就是所谓的公示、公信力。

案例:陈某有房一套,因外出工作,就以15万元的价格把房卖给了江某,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房子交付江某居住,因为陈某外出比较急,就约定等陈某回来后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来陈某从外地回来,发现房价大涨,就要求江某再加两万元钱,江某不同意,陈某就将房屋以1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并立即与张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张某就拿着房产证要求江某搬出房屋,遭到江某拒绝,最后诉至法院,这就是典型的“一房二卖”的问题。

本案分析:张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其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障,而江某由于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江某的权利怎么保护呢?江某可以请求陈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但无权要求房屋的所有权,他只能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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