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者可解除情况:
1. 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2.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五)合同期满双方不能就合同续订达成一致意见:
1. 等于或高于原劳动合同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解除劳动关系。
2. 低于原劳动合同标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6条、第36条、第44条、第46条。
三、无固定期限员工
(一)需要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外)。
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单位不签订: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
四、经济赔偿金计算标准
(一)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发放限制:
下限: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上限: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三)计算单位: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2条、第11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第7条。
(四)惩罚性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上述标准双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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