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则:保险利益原则(3)

时间:2015-08-14 11:09:42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当保险合同生效时,如果投保人无保险利益,那么,该合同就是自始无效合同。如果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已经终止或转移出去,也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如甲银行在进行抵押贷款时,对抵押品投保,当该行收回所放款项后,抵押品受损,尽管保险合同尚未过期,但甲银行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款。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买方往往在投保时货物所有权还未到手,而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为了便于保险合同的订立,此时,保险利益不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保险利益的存在并非一成不变,由于各种原因常使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和消灭等变化。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履行合同变更的相关手续后,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利益消灭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随着保险标的的灭失而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财产所有权人以其合法财产投保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作为原所有权人,由于其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其保险利益也就随之失去了;对于新的财产所有人,其与保险人并没有合同关系,原保险合同终止。但在保险实务中,因保险标的易主发生所有权让予时,经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前提出申请,并获得保险人同意后,可以对原保险合同进行批改变更被保险人,即批改后由新的财产所有人取代原投保人的地位,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这种情况即为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往往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此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可依法转移给继承人;当被保险人破产时,其财产便转移给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五、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他才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当被保险人生存及身体健康时才能保证其投保人应有的经济利益;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将使其投保人遭受经济损失。具体包括:

1.为自己投保。当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时,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因其自身的安全健康与否与其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

2.为他人投保。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即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时,保险利益的形成通常基于三种情况:①亲密的血缘关系。投保人对与其具有亲密血缘关系的人,法律规定具有保险利益。这里的亲密血缘关系主要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但不能扩展为较疏远的家族关系,如叔侄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等。在英、美等国,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是以是否存在金钱利害关系为基准的。②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与其具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但具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的权利义务方,如养父母与子女之间。③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投保人对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雇主与其重要的雇员之间等。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死亡对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影响,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以其具有的债权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还严格限定了人身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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