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则:保险利益原则(4)

时间:2015-08-14 11:09:42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在发生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之所以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诱发道德风险,进而危及被保险人生命或身体的安全。此外,由于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储蓄性的特点,如果一旦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失效的话,就会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障。而且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如果合同订立之后,因保险利益的消失,而使受益人丧失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获得的保险金,无疑会使该权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故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保险事故发生时,无论投保人存在与否,也无论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均按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金。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分为两种情况,即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和非专属投保人。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为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这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专属于投保人(债权人),当投保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可由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如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这时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非专属投保人,保险利益一般不得转移。

六、保险利益原则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或合同)应承担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因而,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即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

(一)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因固定场所的缺陷或管理上的过失及其他意外事件导致消费者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二)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使用户或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律师、建筑师等对因其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四)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行为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等依法应承担医疗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等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七、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基于各类经济合同而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当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时,会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因而,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而义务人对自身的信用具有当然的保险利益。当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有担心时,可以以义务人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信用保险;权利人也可以要求由义务人以自己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证保险。一般而言,义务人大多是应权利人的要求而以自己的信用为标的购买保险。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债权人有要求,可以投保保证保险。再比如,制造商(卖方)对批发商(买方)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雇主对雇员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业主对承包商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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