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级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4)

时间:2015-08-14 10:38:46 

31、双方当事人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应否支持?

本条所称补签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期间后,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将日期倒签到用工之日。对此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一般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32、存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认定为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3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或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支持?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35、劳动者要求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以确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因此,由仲裁委裁决或法院直接判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亦无法确定具体执行内容和申请强制执行。故对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委、法院可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某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另行依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此后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37、对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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