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级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6)

时间:2015-08-14 10:38:46 

47、女职工在未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解除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如何处理?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不予支持。

48、女职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并符合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计划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当地政府部门因劳动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育,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49、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既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又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既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又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仲裁委、法院可选择一较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驳回另一项诉讼请求,也可支持违约金后对差额部分损失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除证明双方有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还负有证明造成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

五、社会保险

5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已允许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2011年7月1日后养老保险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还予以支持?

仲裁委、法院对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至2011年6月30日,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给付金钱赔偿。

52、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

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5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商业保险能否替代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性质不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商业保险后,并不能免除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54、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缴纳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据此支付费用是否支持?

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包括劳动者自行缴纳和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均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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