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旅游意外保险条款(2)

时间:2015-08-14 12:04:51 

第四章 保险手续

第九条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2】。

第十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费;

(二)保险金额;

(三)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应由主团旅行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社不再重复投保。

第十二条主团旅行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旅行社可以下列方式向保险公司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

(一)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

(二)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准,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限作出约定,一般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当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该保险费可单独列项。

第十七条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有主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的赔偿,旅行社应当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应当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九条旅行社与妥善保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的各种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时间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选择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纪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基本标准的,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后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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