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王大妈今年元月在街上散步时,被李某骑的自行车撞伤,王大妈被撞伤后送往朝阳区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王大妈被李某自行车撞伤属于交事故吗?
律师说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款关于“车辆”的规定,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被指明为“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连胜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所以王大妈被李某自行车撞伤属于交通事故。
李某自行车属于车辆概念中的非机动车类型,其次,此次事故发生在街道上,符合关于“道路”的法律要件;第三,李在街道将王大妈撞伤,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给王某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李某应承担对王大妈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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