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倾倒有毒残液酿悲剧(2)

时间:2017-02-16 17:06:15 

首先,向化小学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本次活动是由学校组织的,学校老师在闻到异味后,轻信了影院工作人员的话,对异味错误估计,故应承担少部分责任。施丹法官认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前提。本案中,学校是进行正常教育活动的场所,学校组织学生观看电影,影院方有责任为观看者提供安全场所,学校无须再为场所是否安全负责。老师在闻到异味后及时反应,并采取撤离影院的措施,其处置并无不当,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其次,被告文化中心是否应承担责任?有观点提出:其下属的影院未曾排放过有害气体,事先也不知有毒气体的存在,对影院内存有的异味是否是有毒气体作为影院是无法预计的。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施丹审理后认为,虽然影院并未排放有害气体,且在发现异味后采取了喷洒空气清新剂来消除的措施,但事实证明,在影院喷过空气清新剂后异味并未消除。影院在未确认安全情况下,没有及时封闭影院,仍正常播放电影,最终导致学生中毒事件的发生。影院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影院存有盲目自信的过错责任,应对中毒事件的发生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最后,被告黄德修、汤玉兰、文化中心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黄德修认为自己仅是购买了碳5液体,并未施行倾倒行为,故不能对妻子的倾倒行为负连带责任。同时认为碳5液体属于无毒或微毒的化学物品,不可能形成有害气体。

相反,空气清新剂却含有毒物质,故本案涉及的有害气体是向化影院喷洒空气清新剂后产生的混合气体。施丹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李秋红因在向化影剧院观看电影过程中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导致中毒已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根据相关机构对事故的情况报告等书证,可以证实该有害气体来源于汤玉兰向阴沟内倾倒的碳5原料,该原料产生的气体经黄德修夫妇用水冲后沿阴沟下水道向影院散发。汤玉兰倾倒黄德修购买的碳5后,经夫妻俩的共同水冲行为严重危害了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故两人应对事故负责任。两人对碳5系无毒、微毒化学用品主张不能举证证明,故不予采信。

相反,根据生活常识,影院使用的市面上常销的空气清新剂对人体是无害的。文化中心未能提供安全场所,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也正是因为黄德修夫妻与向化影剧院各自的不当行为互相作用、互为条件,才造成李秋红中毒事件的发生。故黄德修、汤玉兰与文化中心已构成对李秋红的共同侵权,应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施丹的入情入理分析赢得了其他合议庭成员的首肯,以施丹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后认定,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到伤害自身并无过错。原告提出的请求合情合理,且得到了被告的认可,故原告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根据鉴定,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吸入了有害气体。

而有害气体的产生,是由于被告黄德修试制合成液化气、被告汤玉兰倾倒碳5残液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被告显然对本案发生具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文化中心所属的影剧院在向化小学老师提出有异味情况下,仍认为已喷过空气清新剂无大碍,照常对外开放,存在未尽安全义务,为向化小学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活动场所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向化小学在观看电影现场能及时作出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其处置过程并无不当,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其自愿偿付原告部分款资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由于被告黄德修、汤玉兰的违法行为和被告文化中心未尽注意义务共同造成了对原告的伤害,故三被告应负连带责任。被告黄德修、汤玉兰认为本案发生主要是由于影院喷洒了空气清新剂后形成的混合气体引起的,但未提供有关证据。

按照一般生活常识,空气清新剂能消除室内难闻气味,对人体不会有危险的。在没有有关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法院对该主张不能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黄德修、汤玉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李秋红经济损失人民币139303。65元。二、被告崇明县向化文化发展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秋红经济损失人民币34825。91元。三、上述第一、二项款资由被告黄德修、汤玉兰与崇明县向化文化发展中心承担连带责任。四、准许被告崇明县向化中兴小学自愿给付原告李秋红人民币11910元。

一审判决后,黄德修夫妇不服,以一审法院判决夫妻俩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汤玉兰倾倒的碳5液体属于无毒或微毒的化学物品,不可能单独形成有害气体等为由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德修明知碳5系微毒或低毒的化学危险物品,但其对使用后残余的碳5原料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致汤玉兰擅自将碳5残液倾倒于阴沟内,而后黄德修夫妇先后用水冲洗阴沟,更加剧了有毒气体沿阴沟下水道向影院散发,故黄德修、汤玉兰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两人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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