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栋笑了笑:“那是毫无疑问的。”
“同伙犯罪,必然有共同的利益诉求。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讲,物质利益是捆绑不同个体间的利益诉求的最好纽带。这个案子里,凶手不是为了钱,所以物质利益这一点不存在。而从仇杀的角度分析,凶手自然也知道这案子一破案,就是死刑,作为一桩谋杀案,而不是凶杀案,极少出现有共犯的情况。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每个人,内心深处真正信任的只有自己一个人。即便有两个人同时对死者充满仇恨,他们也不会联合起来共同犯罪。因为凶手会有长期的顾虑,担心同伙在未来某一天无意间透露了当初这件事,那么面临的惩罚是死刑,这点,每个人都会顾虑。所以但凡是谋杀案,几乎都只有一个凶手,或许有知情人,但共同犯罪的情况太罕见。尤其考虑到这个案件,单纯的仇杀,缺乏物质利益上的共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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