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给一个案件定性的时候,包括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动机只是其中的一个基础性论据,检察机关和法院更看重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明你在客观上有了杀人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定罪。
动机只是一种思想活动,是主观意识,落在结案卷宗上,就是口供。而口供这个东西,是不难得到的,只要把人抓来,想要什么样的口供会没有?
别说中国目前的司法制度,就是那些所谓发达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不是一样会制造出冤假错案?否则设立国家赔偿做什么?这又不是中国独有的东西,只是不同国家的叫法不一样罢了。
但是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犯罪动机往往才是破案的突破口,它能为整个案件提供一个明确的侦查方向,比如情杀?仇杀?劫财还是偶然性纠纷?
这就是苏云说的逻辑的重要,萧屿也承认这一点,一件事情从产生到结果一定是符合逻辑的,哪怕它的过程看上去荒诞无比。如果出现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现象,就证明没有把握住逻辑这项条基本脉络。
案子是由一个穿着42码鞋子的大脚女人做的,这是极端情况下才会出现的小概率事件,如果把希望寄托在这上面,本身就是不符合逻辑的想法。
萧屿原本坚定地认为江涛这起案件的杀人动机,就是仇杀,或者称为报复杀人,可是随着各项侦查工作相继进入困局,这一想法也有些动摇了。
难道要办成死案?萧屿不敢想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