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故事是从古至今一直流传下来的故事传说,从中我们可读到中国古代流传于民间那些人和事,她为何将公公与丈夫告上法庭就是一个经典的民间故事
这是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原告是一名30岁左右的年轻女子许某,她一纸诉状状告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丈夫和公公。在诉状中,许某称婚后,其与丈夫以及公公婆婆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商品房,房屋性质为共同共有。婆婆去世后,其与丈夫关系失和,开始分居。丈夫和公公未经自己的同意,擅自将房子过户到公公一人名下。许某认为,丈夫与公公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侵犯了其共有权,并且公公明知儿子与儿媳婚姻关系即将破裂,仍以买卖方式协助儿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父子两人主观上构成恶意串通,因此请求法院确认丈夫与公公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恢复该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并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4000元。
开庭那一天,一家人坐在法庭上,气氛异常紧张。许某简单地陈述了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轮到被告了。许某的丈夫一言不发,她的公公却说出法庭上这一家人的恩恩怨怨。许某的婆婆是一名退休的高级教师,因家庭矛盾服药自尽。面对母亲的去世,许某的丈夫痛心疾首,认为母亲的死应归咎于许某平时的刁蛮与不讲理。
许某的公公则认为,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就是这套讨人命的房子。1996年,许某生下女儿,为了让孩子有更好的生活环境,选中了现在这套商品房。在签合同时,许某公公和他们小夫妻说好,由他们老夫妻支付首付款,小夫妻俩偿还贷款。在儿子、媳妇都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上注明父子两个人的名字。没想到,结果还是由老夫妻来还贷。许某还经常和婆婆吵架,导致婆婆服毒自尽。在给死者做"三七"那天,许某的公公提议把这套房子过户到他名下,父子俩遂一起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
由于办理过户要签合同,故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儿子将其名下的产权转让给父亲,转让房价为20。5万元。许某公公认为,当初买房的钱都由其支付,故未向儿子支付房款。
对于丈夫和公公的辩驳,许某只是反复强调当初买房,自己也拿出过钱,而且从来没有同意过把房子过户到公公一人名下。而许某的公公,却拿出所有的付款凭证。对于这些凭证,许某的律师表示没有异议,但认为这并不能否认许某对房屋享有共有权。
在查清事实之后,张法官陷入了情与法的深深的矛盾之中。站在被告的角度,从伦理道德上讲,原告许某的行为的确存在欠缺,这场家庭悲剧的发生或多或少有原告的因素。而且房子本来就是原告公公出钱买的,现在房子归他,从情理上讲,似乎顺理成章。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房产证上有两被告的名字,房子有丈夫的一份,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者,即使婆婆的死有许某的因素,但毕竟不是许某亲手害死了婆婆。很多个夜晚,这两种声音在张法官心里不停地抗衡,什么样的判决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这个案件到底该如何下判呢?张法官难以抉择,但作为一名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最终张法官作出了自己的选择。那就是从法律角度来思考、解决问题,天平的砝码只能是法律。
2001年8月,张法官作出了如下判决:由于原、被告系争的房屋系原、被告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购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虽然房地产权证上没有原告的名字,原告对该房屋应享有共有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转让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共有权利,因此该房屋转让行为无效。其次,由于两被告签订转让买卖合同的时间正值原告家庭矛盾最激化的时候,两被告都认为原告对婆婆的自杀负有责任,因此两被告对原告怀有不满,不愿意系争房屋有原告的份额,而其转让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失去了对房屋的共有权利。因此两被告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
最后,由于两被告转让房屋并未支付对价,原告公公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无权据此对抗原告。所以法院认为两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另原告对其要求赔偿4000元损失的诉请未提供证据,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宣判后,许某和她的丈夫、公公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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