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错机场谁之过

时间:2017-02-17 05:18:07 

跑错机场谁之过:

羊年春节在即,杨女士与大学时期的几位校友相约,一同去厦门作一次旅游聚会。考虑到出行方便和习惯,她通过电话向上海民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张机票。翌日,"民惠公司"送票上门,杨女士当场付清了票款770元。送票人并未特别说明具体的登机地点,杨女士按照以前的惯例当作是虹桥机场登机。

这是一趟中国南航股份有限公司的cz349航班,起飞时间是2003年1月30日下午16点10分。

1月30日下午15点左右,杨女士兴冲冲地赶到虹桥机场候机,可在机场的电子屏幕上怎么也找不到机票上所注明的这趟航班,向机场工作人员一打听,方才得知该航班应在浦东机场登机。这时离航班起飞已不到一小时,要赶到几十公里远的浦东机场根本不可能。杨女士当即到"南航公司"的机场办公室要求签转,公司工作人员称,由于机票票面金额打了9折,所以不能签转。按约定,已到厦门的同学都在等着,杨女士不得已只好办理了申请退票手续。在机场另外花了850元,买了张下一个航班的全价机票。飞机毕竟不同于出租车,两个航班的间隔足足有6个多小时,就这样,杨女士在虹桥机场也足足滞留了6个多小时。乘兴而来,突然遇上这样扫兴的事情,事后杨女士说,当时的心情真是"一落千丈"。

春节一过,杨女士回到上海,她首先找到"南航公司",要求"南航公司"对她的这次误机承担责任,全额退还机票款。而"南航公司"称,他们不负责退款,办理退票退款应到购票地点。同时又申明,杨女士的机票上出发地一栏中标有"pvg",这就表明了应在浦东机场登机。杨女士转而到"民惠公司"要求给个说法,"民惠公司"称,按规定,退票应在飞机起飞前两小时办理,而且只能退还票面金额的80%,其余的20%为"南航公司"的手续费。由于两家公司都不认错,互相推诿,杨女士忍无可忍,于是一纸诉状将"南航公司"和"民惠公司"双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全额退还机票款770元,赔偿经济损失700元,同时在以后出售的机票上都要用中文标明机场名称。

按照杨女士的说法,她之所以要打这场官司,除了"南航"和"民惠"的态度外,还因为一位外省市乘客的相同遭遇。那天她在虹桥机场见一位候机者满脸愁容情绪激动,言谈之际,得知对方来自武汉,在上海办完了事情后准备回家。由于不知道上海有两个机场,以致跑错了地方而误机。当时那种心急火燎、欲哭无泪的滋味自己深有同感,而且也极大地感染了周围的其他乘客。平时耳濡目染不少乘客有过同样的尴尬,碍于诉讼成本和其他原因,以致尴尬过后依然是遗憾。这次打官司,不仅是为自己,也是为广大乘客讨个公道。所以诉状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多少带有一些公益的性质。

开庭那天,原告方援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认为被告在机票上没有用中文明确标明乘机地点,侵害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认为,机票本身作为一种格式合同,被告在填写说明时存在着很大的疏漏和瑕疵,这些疏漏和瑕疵很容易造成乘客的误解而跑错机场。关于第二项赔偿经济损失7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口头解释,她在机场足足滞留了6个多小时,参照每小时100元的误工损失,少说也有600元;由于不能签转的打折机票,另行购买的全价机票实际差价为80元;此外还多支出了交通费和饮料费计20元。

庭审中两被告则辩解,作为承运人和出票人,他们都是按照行业的操作规定,在出售的机票上标明了机场的英文代码,其中"pvg"表示浦东机场,"sha"表示虹桥机场,报纸上已经公告过。为了与国际接轨,民航总局规定机票一律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发票,机票上的机场名称都是预先设定的。

原告受过高等教育,应当有这样的认知能力,即使有疑问,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随时询问,这次误机原告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而被告并没有过错。何况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庭开过,原被告居然没有表示出多少调解意向,作为主审法官的江国荣有点感到意外,看来这起被列入简易程序的案件需要好好推敲一番。

窗外,华灯初上,路上,行人夜归。下班时间早已过了,可江国荣浑然不觉,依然端坐在办公桌前,凝视着卷宗,久久地沉思。年近四十,办案无数,一向干练的她很少这样费神。

原告的诉讼请求看似简单,其实却充满了情与法的碰撞。原告最初购买的是一张打折机票,退票又发生在跑错机场误机之后,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两被告全额退还机票款,然而航空公司与每一位乘客在票务上通常都有约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原告跑错机场造成误机的过错责任在谁。原告的第二项诉请称,由于误机经济上有所损失,索赔700元情理上并不为过,但缺少有效的证据。而这第三项诉请即要求判令被告在以后出售的机票上都要用中文标明机场名称,由于涉及整个航空客运行业,其诉讼指向显然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但不可否认的是,原告的诉请有其合理性。

这起案件从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机抽样的数字表明,98%的航空乘客不知道机场代码,不明白"pvg"和"sha"的含义。他们之所以没有乘错飞机是因为旅行社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提供了专门服务。此外,相当一些航空公司在出售机票时或直接打印,或以手写等方式用中文标明了航班所在的机场。有感于此,有人认为,规范运输部门的出票行为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形象工程,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在逐步推广国际通用的语言文字和标志时,决不能抛弃我们本国的语言文字和民族文化。还有人认为,这起航空客运合同纠纷涉及到一个普遍的违约赔偿问题,由于承运人的违约而致使乘客的直接经济损失或期待利益无法实现,如何下判,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很有探讨价值的。

"一个城市能同时启用两个国际机场,这是经济迅猛发展的标志,是上海的骄傲。小小机票折射出的却是国际大都市的形象,在上海决不该发生诸如此类的问题。"

经过反复思考权衡,江国荣终于成竹在胸,她拿起笔写下了这样一段判词:"......客票作为客运合同成立的凭据,应当载明出发地等内容。上海有浦东、虹桥两个机场为众人所知,然而专用机场代号sha和pvg所代表的机场并非一般的旅客所能知晓,因此,作为承运人的南航及其销售代理商在出售机票时,有义务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清晰明白地在机票上表明机场的名称,即使按照我国民航总局“全部使用自动打票机填开客票”的要求,也应该做好衔接工作,以保证客运合同的双方按照合同内容正确履行,对原告误机的后果,南航应承担疏忽告知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其他损失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民惠公司并非本客运合同的主体,原告要求其承担退票、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判令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机票款770元,赔偿原告80元"。

2003年4月10日,此案正式宣判后,涉讼的三方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江国荣随即以法院的名义,给国家民航总局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

"中国民航总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中国南航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惠航空服务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中发现,杨某所持的机票出发栏仅表明上海pvg的机场专用代号,为加强民航管理,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固然无可非议,然而“上海pvg”代表上海浦东机场并非一般的旅客所了解,因此,本院认定出票人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应承担未尽充分告知义务的过错责任。为此,本院建议,对同一座城市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民用机场,航空公司及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商填开机票表明出发地点使用机场专用代号时,应使用我国通用文字附注或以其他方式说明,以保证客运合同的正确履行,提升我国民用航空业的良好形象。以上建议,希望予以考虑,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告知本院。"

一个星期后,民航总局给法院发来了回复函:"......经过认真研究后,我局已经向有关部门发出通知,修改相关售票网络系统和打印系统的内容,在机票的始发、到达地点栏内,使用通用文字,感谢贵院对民航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这起案件从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到建议回复,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先后作了跟踪报道,一时间,全国几十家媒体纷纷转载转播。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是:这起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得好,司法建议发得好,国家民航总局整改措施也好。

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江国荣不无感慨,作为一个国际性大都市,作为整个中华民族,要提升我们的形象不仅要注重形式,更要注重内容。以人为本需要细微关注,以小见大也能彰显我们的民族精神。而这种精神是一种继承,是一种借鉴,更是一种超越。我们已经在做了,我们应该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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