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原告关于车辆被潮水淹没也属车辆与潮水发生碰撞的说法,有违大众对车辆碰撞的通常理解,且原告此说法也并无依据,不能予以采纳。同样,车辆与海水发生碰撞的观点亦非。大众通常的理解,而是原告为了其利益作出的特殊理解。这种理解不能被普遍认同,故不产生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解释的前提。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定原告车辆被上涨的潮水所淹造成的损失,非属保险条款中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并无依据,故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未提起上诉。一起保险赔偿案件就此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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