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认为,吴灵美也实施了导致郭丽华死亡的侵权行为。吴灵美得知自己丈夫裴长青在外租房、包养郭丽华的婚外情后,没有对自己的丈夫进行指责,却将自己的一腔怒气全部倾泻到郭丽华身上,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和精神摧残,导致郭丽华死亡的严重结果。
延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二被告对原告之女郭丽华服用大量去痛片致死有无过错。
法院认为,郭丽华因与被告裴长青的感情纠葛,在裴长青为其租住的房屋内服用大量去痛片,是造成郭丽华死亡的直接原因。裴长青作为与死者特殊的身份关系人,在明知郭丽华有服用去痛片自杀行为、此举极大可能导致郭丽华死亡的情况下,理应采取谨慎态度,积极采取措施救治,却在长达20多个小时内只是几次前往郭丽华租住处看望,未尽帮助照顾义务,耽误了救治良机,造成了郭丽华未能及时抢救而死亡,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裴长青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裴长青的妻子吴灵美是否有责任呢?法院认为,吴灵美作为被告裴长青的妻子在发现郭丽华与其丈夫关系暧昧后,约见郭丽华以制止二人关系继续发展,并无不当。同时,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吴灵美有过激行为,故难以认定吴灵美对郭丽华死亡存在过错,吴灵美不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郭丽华对自身情感、行为缺乏自制,在自身患有支气管肺炎的情况下,服用大量去痛片导致死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郭丽华的母亲杨秀英老年丧女,受到了极大的精神痛苦,理应得到精神抚慰。综上,郭丽华的母亲杨秀英要求被告裴长青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承担的责任比例应与其过错相适应。结合本案实际,法院判定由被告裴长青承担70%的民事责任,同时承担精神抚慰金20000元。2010年8月12日,延安市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裴长青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赔偿郭丽华的母亲杨秀英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14572.87元。对郭丽华的母亲杨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