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的再审之路(二)

时间:2016-12-05 15: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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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会场和设备,整个听证会的程序也是没有先例的——这也是后来在业界引发激烈争论的部分。首先安排放映的是一个约20分钟的案情介绍短片。“按常理,这个常识概括性的东西应该由山东高院做,结果是河北省高院准备的。”陈光武对本刊记者说,“河北省高院先用这个短片向大家介绍聂树斌的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开什么听证会啊。”当时在新浪直播间为这场听证会做解说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听证刚开始有事先准备好的文字,先上山东高院的官网。说的都是原始材料,不带观点的。但这个原始材料又是有选择的。不光有选择,我后来还发现,它还前后有调整。所以说从材料的编排上来讲,可以看到它是有一定的倾向性的。”

河北方显然为听证做了充分的准备。他们派出了原办案单位公检法的几方代表,不仅带来了准备好的案卷材料,还现场放映了PPT,用指示棒点着屏幕为听证代表做解释。其政法委的领导也来到现场,在外屋通过电视关注着场内的情况。整个听证会从下午3点持续到凌晨1点多,一共进行了11个小时,其中留给申诉方的陈述时间大约是1个半小时。

“在听证会之前,最高法的人和我联系,说希望我关注这次听证会。后来‘新闻1+1’做直播,晚上8点我快出发的时候又接到电视台的电话,说节目取消了。”何家弘对本刊记者回忆,“这似乎表现出一种矛盾的心态。他们也想改革,也想传递这样的信息给社会,可又担心失控的反应,怕出事。体制有时很自信,有时又不自信。”

何家弘在接到节目的邀请后,曾经准备了三段话。因为节目被取消,他准备的发言发到了网上,第一部分就涉及听证会的程序设计。“我认为这次听证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改革尝试。冤错案件,各国都有,而且冤错案件的发现和纠正都会遇到阻力。让司法机关自查自纠,往往会遭遇推诿拖延,所以一些国家就借助民间力量来推动错案的发现和纠正。例如,美国就有民间的‘无辜者中心’推进冤错案件的复查;英国则成立了半官半民的‘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我曾经提出过借鉴英国做法设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的建议。我以为,这次聂案听证的基本目标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山东高院的听证设计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正的要求,例如,对听证结果不预设答案,在挑选听证人时尽量保证客观公正,在听证时让申诉方和原办案方充分陈述意见等。”

“不过,这次听证的设计也存在一些瑕疵。首先,听证的发言顺序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的申诉方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说服)责任,所以不仅应该先发言,而且应该享有最后陈述的机会。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审判的程序设计,可以先给申诉方一个半小时的陈述时间,再给原办案方两个小时的陈述时间,最后再给申诉方半个小时的时间做最后陈述。其次,这次听证不安排双方诘问和辩论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为了让双方的陈述更有针对性,应该允许双方旁听对方的陈述。最后,法院合议庭应该把听证人的意见明确告知社会,例如,在15名听证人中,有多少人赞成启动再审,有多少人不赞成启动再审。当然,合议庭不能说出赞成者和不赞成者的姓名。这次听证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设计来提升司法公信力。假如合议庭最后以模糊的语言宣布,本合议庭在充分考虑听证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如下,那恐怕就会南辕北辙了。”

刑讯追问

在聂树斌案复查结束,并最终被最高法提审后,山东高院方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从复查情况看,聂树斌自己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均没有讲过刑讯逼供问题,也没有发现刑讯逼供的证据。”业界对这个说法的解读是:可能会保守地改判。“这个保守的改判指的是错案不追究,就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好像上面是有这么一个意见。”陈光武对本刊记者说。听证会结束后,他一位省政法系统的朋友在电话中“半真半假开玩笑说,其实要不是你们在听证会上提刑讯逼供和行刑时间这两个问题,早就结案了”。

是否启动非法证据的排查,是聂案进入再审后新的关注点。在听证会上,律师提出了聂树斌案卷中的一些疑点,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聂树斌的口供并不完整,聂树斌是在归案4天后才被逮捕并送入看守所的,之前都在留营派出所“监视居住”。但案卷中没有被监视居住的前四天的口供笔录。

“这一发现其实比任何发现都重要!因为这不但涉及作为强制措施的监视居住在当时的被变相滥用,而且还涉及能不能引发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的问题。”邱兴隆对本刊记者说,“尽管79版《刑事诉讼法》中的监视居住的本意是在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家中执行,但是,实际上,在96版《刑事诉讼法》之前,这一强制措施在当时的石家庄已被变通适用得面目全非。当时的石家庄,每一个派出所均有一间小黑屋,是专门供监视居住之用的。我不但亲身经历过,而且,我早在1999年出版的我的狱中手记《黑昼》中即以‘如此监视居住’为题做过真实记载。当时男女老少都被“监视居住”在一起,就一间屋子,不管男女解手都是蹲在那个房间里,比看守所条件恶劣得多。所以我觉得聂树斌案的主要问题,很可能就发生在这个监视居住期间,因为它是失控的。在这种监视居住下,犯罪嫌疑人是在没有任何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接受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任意审讯!”

“在这成为复查‘盲区’的4天中究竟发生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在那4天中,聂树斌没闲着,警察也没闲着。我们不能肯定说本案有刑讯逼供,但是也不能排除刑讯的可能性。”何家弘对本刊记者说。在他收集研究的100多个刑事错案的案例里,“有50起是涉嫌杀人罪的,我们做了具体案件中的分析,从证据的角度看有哪些是虚假的,取证中有哪些问题。这50起案件里,47个案件都有被告人的虚假口供,其他情况也有,有虚假的证言,有被害人虚假陈述,有鉴定结论错误的,但比较突出的就是‘虚假口供’,占94%。从取证角度,我们分析,50起案件中48起案件中都有侦查机关的不当行为,占96%,这些案件中的不当侦查行为,首先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还有隐藏证据、假造证据,我记得一个突出的结果就是这两个数字:94%、96%,这二者之间有内在联系。但是在这些案例中,最终确认有刑讯逼供的只有4起,其他只能怀疑有刑讯逼供,因为刑讯逼供的取证是很难的”。

当案子被最高法提审,舆论都以为此案已经“翻案”成功,邱兴隆却在帮助律师李树亭做当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调查。“为什么我要去研究这些问题?这也是我的学术观点。非法证据跟那个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两者之间是种属关系,种属关系就是说非法证据的外延要大于刑讯逼供,因为它还包括诱供、程序不合法的证据等等。最高法几年前就准备出台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曾公开过一个草案,展开过讨论,它所列的非法证据的范围比刑讯逼供要广得多,包括诱供都要排除的,但是遇到了强烈的阻力,所以这个解释一直就没出来。那么聂树斌案子中,是否存在各种形式的非法证据,这个个案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很可能就可以推动最高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早日出台。因为聂树斌案不是一个个案,它是一种现象,它由最高院提审了,那么这些经验教训都值得追究总结。”(感谢实习记者唐瑶对本文的帮助)

主笔 陈晓 记者 付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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