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的流程(2)

时间:2015-08-14 11:05:52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项纠纷相关部分都会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各地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协)对受理消费者投诉做如下规定 :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δ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⒈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⒉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⒊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⒋ 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⒌ δ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Σ害的。

⒍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⒎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⒏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⒐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⒈ 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应予受理。 ⒉ 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⒊ 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δ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⒋ 当地通过施行的地方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其他职能的,按地方法规执行。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咨询后,提交书面投诉资料,请求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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