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的章程(2)

时间:2015-08-14 11:29:27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特别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职务。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将给予取消其会员资格或其他纪律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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