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的章程(3)

时间:2015-08-14 11:29:27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咨询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理事;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八)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规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项外的理事会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会员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监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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