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1. 附加的被保险人
保单以背书形式确定的可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险保障的被保险人。
62. 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3. 保险标的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64. 投保单/要保单/投保申请书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65. 告知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
66. 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67. 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双方以完全的诚实,向对方履行告知所有相关重要事实。
68.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69.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70. 保证
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
71. 默示保证
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书面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证。
72. 明示保证
将保证的内容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条款的保证。
73. 保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4. 累计赔付限额
保险人在保单期限或责任期限内会支付的最高金额。
75. 每案赔付限额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次索赔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76. 每事故赔付限额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一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77. 每损失赔付限额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每一次损失的保险金给付上限。
78. 免赔额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79. 相对免赔额
保单项下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承担保额之内的全部损失。
80. 绝对免赔额
保险人只承担超过规定的免赔额部分的损失。
81. 每案免赔额
在每一次索赔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82. 每事故免赔额
在每一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83. 每损失免赔额
在每一次损失中被保险人需自己支付的最低金额。
84. 保险价值
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单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按保单裁明的估价方法确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85. 定值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标的的价值金额的保险。
86. 不定值保险
在保险合同中未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金额,而列明保险金额的保险。注:通常,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含有约定保险价值确定方法的内容。
87. 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88. 不足额保险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89. 超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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