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有关名词解释

时间:2015-08-14 12:06:58 

1. 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2. 财产保险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 企业财产保险

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4. 家庭财产保险

以个人生活资料、农具、私住房屋等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5. 利润损失保险

对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毁损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的预期利润及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补偿的保险。

6. 机器损坏保险

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的机器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质损失的保险。

7. 运输工具保险

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运输工具的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保险。

8. 机动车辆保险

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9. 船舶保险

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

10. 飞机保险/航空保险

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11. 货物运输保险

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1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的保险。

13.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以航空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5. 工程保险

以工程项目中的财产损失和相关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6. 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7. 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18. 雇主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伤亡、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9. 产品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20. 职业责任保险

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

21. 个人责任保险

承保自然人或家庭成员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22. 信用保险

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3. 保证保险

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4. 农业保险

农业生产者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

25. 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6. 定期寿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27. 终身寿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28. 两全保险

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29. 年金保险

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30. 定额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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