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体罚学生”?且停!

时间:2017-04-26 11:27:55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付诸施行,这是对1989年《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的一次全面修订,它涉及了网瘾、吸烟、酗酒、流浪、校园安全等目前影响广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主要问题,内容上有了诸多改进,然在对“体罚”的处理上未有大动作,1989年的说法是“教师不得体罚或侮辱学生”,而2009年也只是修订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俨然把体罚等同侮辱、不尊重视之了。

对此,老权有些不同的看法。

如果说学生做了好事需要鼓励,那幺学生干下坏勾当用不用惩罚呢?答案恐不言自明。鼓励是为了肯定学生、催学生再进步,惩罚则对学生的做法表示否定,使学生引以为戒、日后改过——这不是不尊重学生人格,反而恰恰是对学生人格负责的表现!鼓励与惩罚,相互相成、相得益彰,没有鼓励的教育注定不成功,不懂惩罚的教育同样失败。君不见终日被父母捧在手里含在口里忘乎所以的年轻一代,没一只硬翅膀的好鸟。说个老故事,有母子二人,儿子小时偷针,母亲笑笑;长大后偷牛,母亲笑笑;后来发展到杀人,儿子被绑赴刑台行将处决,母亲这才慌了,在台下号啕大哭。儿子见状,称有遗言相告,唤母上台,结果在母亲俯首贴耳之际,儿子一口猛咬,母亲耳朵掉地。儿子对母亲的遗言是:“我偷针之时,你咋不教训我?”

说到惩罚,不得不提体罚。有人说对学生惩罚可以,但不要体罚嘛,那幺请问:什幺样的惩罚不具体罚性*质?罚站?变相体罚!罚抄课文?变相体罚!罚扫地?变相体罚!罚跑步?变相体罚!罚倒垃圾?变相体罚!留校反省?变相体罚!……现在请你告诉我,哪样惩罚与体罚没有瓜葛?你别告诉我学校可罚学生的款哟。再请问全国上下907.7万(2007年数据)的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队伍中,有谁没对学生进行过罚站?有没有?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就体罚过学生,这位教育家说他当时太心急了,感到那个学生一点都不能体会他的苦心,总是让他失望,情急之下便打了那学生一记耳光,这使他惊呆了,也让那个学生惊呆了——然而耳光收到出其不意的教育效果。

没有惩罚,便谈不上教育;而脱离体罚的惩罚,在校园中实难成立。体罚明文禁止,但大家都在体罚。如此,国家关于“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何不改上一改?

咱再把目光放远些,看看人家新加坡、加拿大、美国、英国、日本等教育强国,哪一个不是认可惩罚教育的?1月7日的《羊城晚报》载,“2007年,英国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日本zheng府也表示考虑恢复体罚,通过让学生罚站等方式加强校园纪律和保护老师”,而新加坡学校对违法乱纪的学生更可施予鞭刑——这座以法纪严明、治安稳定着称的花园城市,教育水平之所以居世界前列,与其素来坚持的惩罚教育恐不无关系吧。

我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有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这无疑是为规范教学秩序、使学生不受侵害而设,但另一方面,这种过于强调以学生为主体的规定,实际上成了违法乱纪学生的保护伞,令教师在教育他们时显得相当被动、畏手畏脚,他们动不动就可能被扣上“变相体罚”的屎盆子,动不动就可能挨学生(家长)的告、骂、打——不要说体罚学生了,能不被学生体罚就烧高香了。所以我认为现有的国家教育法规还应加上一条: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教师。

这绝对不是玩笑话。君不见,近年来学生侵害教师的事件还少幺?

2007年1月6日,广东化州市新时代中学语文老师蒙燕清被自己的学生杀害。杀人者是初三(2)班16岁的学生林家乐,该生经常旷课,即使到教室也就是打瞌睡。因为以前找蒙老师借的钱还没还,所以6日,当该生再一次向蒙老师借钱时便遭到了拒绝,于是该生放学后寻上门去,举刀刺向了自己的语文老师。(《厦门晚报》)

2007年6月6日,湖北安陆一中班主任老师王小一平,因前一天早自习没收学生小说并对其进行教育,学生怀恨在心,于晚上潜入王老师家中,当王老师上完晚自习回家时,还没来得及开灯就被其杀害。凶手手段极其残忍,王老师不仅身中4刀,身体还被刻意破坏并被严重毁容。(《三峡日报》)

2007年9月25日,面对学生整天调皮、无心向学、对抗老师、校风日下的状况,为感化学生,重新唤回学生的向学意识,做为一校之长的周常德老师,曾经3次跪在三尺讲台上为学生上课,并曾在全校的早操上,面对千余师生,众目睽睽,双手合一拢重重给学生跪下,发自肺腑地大声呼喊:“求你们了,不要再玩闹了,好好学习。”(新浪新闻)

2007年12月7日,安徽合肥双墩某中学班主任崔争老师,因教育经常迟到、旷课、上网而不悔改的学生军军(化名),不仅两天前被军军踩碎眼镜,前一天被军军用录音机砸向头部,更在7日,因教育再次迟到的军军(不准进教室),下课后被军军借由喊出办公室,一刀砍掉了4根手指。(《安徽商报》)

2008年11月6号,宣威市虹桥中学发生了一起恶性*事件,体育老师吕素梅在上课时,被两名学生用刀刺伤。行凶的两名学生,一名是附近板桥一中的学生,另一名则是本校初三年级的学生,这名学生只是偶尔到校上课。当时他们和正上体育课的学生争篮球,并要打初一年级的小学生,于是吕老师去干涉他们,他们就跟老师吵起来。板桥一中的学生和吕素梅老师正面扭打,本校初三年级学生则从背后用刀一捅一伤了吕素梅老师。医院的医生介绍,吕素梅老师的伤情不容乐观,背部有5处刀伤,右侧胸腔壁层胸膜被贯通,肺压缩50%左右,危险很高。(云南电视网)

近段时间,一篇名为《女教师被逼向学生下跪后疯了》的帖子在网上疯传。帖子讲述了攀枝花市新华中学28岁的女教师李虹蓉,当着两名校领导,向一名学生及其亲属的面下跪。随后,李虹蓉疯了,住进了精神病医院。(网易新闻中心)

……

老权举这些例子,无意于挑一起师生战争,更不企图将学生变坏、变一态的原因简单归结为“教师不得体罚学生”,偏袒师者,而在于说明,随着国家“现代化”步伐的进展,各种不利于学生成长的因素也随着诞生、壮大,老权的《差生论》就说过:“家庭、学校、社会、孩子本人,都出了问题!而问题杂一交产下的‘蛋’正是差生!这架势就像在一个伸手不见五指的晚上,一个喝酒醉的人开着一辆没有车灯没有车刹的吉普,能无祸哉?”故比之10年前、20年前,学生是越来越难教了。10多年前老权念书的时候,学生(家长)敬畏老师,犹如老鼠敬畏猫;现在不同啦,许多老鼠已滋养成硕鼠、通天鼠,别说敬猫了,能不戏猫吃猫就算它功德无量了。

在差生愈演愈剧、教师“转差”工作愈来愈难开展的形势下,我不敢说体罚对差生一定奏效,但完全抛弃体罚,是绝对治不好差生的——很难想象,一个差生(烂仔、瘪三的文明称号)会静下心来听你一字一句地讲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并且听进耳朵后不会漏出来。正如江湖中人说的,你不给他点颜色*瞧瞧,他怎知你的厉害?

闹了半天,大家终于明白,原来老权是提倡体罚学生来的——对,但请别误会,别以为体罚就只能是皮开肉绽的那一套,老权提倡的仅是适当的、轻量级的体罚(打竹板、拧耳朵、扇耳光、满清十八酷刑等血淋淋的玩艺可是老权反对的)。至于什幺是适当的、轻量级的体罚,老权认为首当其冲的是罚站,理由有五:

其一,罚站由来已久,历久弥新,历朝历代都在用它,谁用谁知道哇。

其二,罚站之花几乎开遍了全国,各中小学校都可见到,它是最受教师欢迎的体罚方式。

其三,罚站操作简单,教师不学即会;对被罚学生的要求也相当宽松,甭管高矮胖瘦聪明傻蛋,能站就行。

其四,罚站操作风险低,学生易接受,从来没听说哪个学生被罚后拿刀一捅一死老师的。

其五,罚站与少林和尚的面壁可谓异曲同工,都具有“思过”功能,都可以修身养性*。

说到这里,老权应该亮出本文的写作意图了,那就是希望国家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中“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一条改为:

“学生应尊重老师,老师要爱护学生。老师不得打骂学生,学生也不得打骂老师。对违法乱纪的学生,教师有权处以罚站。”

2009.1.9

附:

老权版《中小学生罚站法》

(修订中)

第1条:课堂喧闹者,罚站1小时。

第2条:作业没按时完成者,罚站1小时。

第3条:无故迟到者,罚站半小时。

第4条:无故旷课者,罚站1小时。

第5条:逃课者,罚站2小时。

第6条:逃避值日者,罚站1小时。

第7条:上课无带书本者,罚站1小时。

第8条:课堂、下课时间无听教师指挥者,罚站1小时。

第9条: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者,罚站2小时。

第10条:一抽一烟喝酒者,罚站1小时。

第11条:着奇装束异发、戴金银首饰者,罚站2小时。

第12条:赌|博者,罚站2小时。

第13条:说脏话者,罚站1小时。

第14条:课堂吃零食、做小动作者,罚站1小时。

第15条:偷东西者,罚站5小时,后送派出所。

第16条:抢劫者,罚站8小时,后送派出所。

第17条:借钱借物不还者,罚站2小时,后钱物归还原主。

第18条:考试作一弊者,罚站3小时。

第19条:下课时间冲撞喧哗者,罚站1小时。

第20条:于公共场所乱涂乱刻、损坏公物者,罚站3小时,后负责修复公物、赔偿公家损失。

第21条:在家不尊重家长者,罚站4小时。

第22条:浪费粮食、水电者,罚站2小时。

第23条:辱骂同学者,罚站1小时。

第24条:辱骂教师者,罚站3小时,父母陪同。

第25条:不服从以上规定者,直接扭送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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