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网络案该如何判?

时间:2017-04-26 11:27:55 

蕲春网络“诽谤”案在全国影响太大太大,北京法律界专家、学者对此作过专门讨论(见《北京青年报》2008年4月14日《“官告民”的诽谤案如何审》),并提出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各地司法界都在热烈讨论。蕲春法律人士也不甘落后,对此作了深入探讨。

一、定王纲为“诽谤罪”。法律条文:“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王纲只举报了四个问题,其中三个问题县纪委已经作了结论,只有刘建文做私房和局办公楼装修的问题,虽在全县影响巨大,到如今没有任何部门查实,但房子摆在大街上,应该不属于虚构。因此,所谓王纲的“诽谤”罪不能成立。

二、判王纲有“诽谤”行为。因为王纲揭露了刘建文做房子和教育局办公楼装修问题,也就是“一个建筑队三处工地同时施工”以及订10万元《鄂东晚报》的问题。房子在大街上,实实在在,王纲只不过把这件人人知道的事说出来,应该不属于“诽谤”行为;订《鄂东晚报》的问题王纲向法庭提交了全部订报发|票,应该也不是“虚构”。退一万步说,就算刘建文现在不承认是一个建筑队、不承认是同时施工,充其量算反映问题“部分失实”。况且王纲在法庭上说:“办公楼装修不是不应该,订10万元《鄂东晚报》不是不可以,只是不适时。一是2003年中央三令五申、中央办公厅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一党一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二是2003年是教育收费实行“一费制”的第一年,国家配套政策不能到位,是蕲春教育史上最艰难的一年,全县各中小学水停、电停、电话停,教师每节课只能用一支粉笔,学校几乎停止运转,在如此艰难的情况下,教育局花数百万元装修办公楼、花10万元订《鄂东晚报》,该不该?”从动机上看,是因为刘建文建私房与局办公楼装修同一个建筑队且在同一时段,在全县反响太大,王纲把这一问题公开,其目的是引起有关部门重视,调查核实,还刘建文一个清白,给全县群众一个明白。因此,说王纲有“诽谤”行为也不成立。

三、判王纲扩散自一由言论,对刘建文造成伤害,王纲向刘建文道歉。一是王纲参与的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发性*举报行为,当时举报总贴2000多份,举报刘建文各种fu败问题1000多个,参与举报群众数百人,王纲既不是组织者,又不是发起人,只不过是一个普通参与者。二是中国着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一毛一寿龙说:“举报fu败应该减少对组织途径的依赖,只有公开才会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三是从案卷看,王纲是在省委、省zheng府的投诉热线举报,是合法的举报渠道。投诉热线是省委、省zheng府专门为湖北人民开设的投诉平台,让普通百姓说话的地方,等同于书记热线,省长信箱(有疑问者可电话咨询省委宣传部);如果说伤害,那是刘建文做私房和局办公楼装修同一个建筑队、且在同一时段,并订10万元《鄂东晚报》这件事对他有伤害,而不是王纲对他有伤害。四是王纲本属正当的举报行为,却“人被抓,家被抄,工资被扣,工作被停,夫妻六次上门道歉,妻子两次下跪,四次书面道歉,两次网上道歉,三天大会批斗……”刘是否也该向王道歉呢?道歉说亦不成立。

四、按法律专家意见判案。北京法律专家们对王纲案作出讨论,他们提出的指导性*意见有三条:

1、法院除了审查原告有无提一供被告进行“诽谤”行为的证据,而且还要审查被告的“诽谤言论”的确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证据,如果原告两种证据充分,而被告提交不出其所谓“揭露的fu败问题”是真实的证据,那幺法院可以判处被告败诉。

2、如果原告只能提交被告有“诽谤”行为的证据,不能提交这种“诽谤言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证据,而被告能提交其“揭露的fu败问题”是真实的证据,那幺就应当判处原告败诉;

3、如果原告只能提交被告有“诽谤”行为的证据,被告也无法提交其“揭露的fu败问题”是真实的证据,而只能提一供一些证据线索的话,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机关对原告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作出结论后,再恢复审理。

这里专家们说得十分清楚。我们来看原告刘建文败诉这一条:“如果原告只能提交被告有“诽谤”行为的证据,不能提交这种“诽谤言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证据,而被告能提交其“揭露的fu败问题”是真实的证据,那幺就应当判处原告败诉”。现在王纲案件是:原告既无法提交被告有“诽谤”行为的证据(刘律师提交的“证据”是网上发贴,只能证明该网站有人诽谤,不能证明王纲诽谤),更不能提交这种“诽谤言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证据,而被告王纲却能提交其“揭露的fu败问题”是真实的证据。

五、制造伪证又该怎幺处理?从上次庭审来看,刘方律师提交了一个U盘成为此案的焦点。此U盘是由县公安局漕河刑警中队吴国生提一供的,吴的亲笔证明材料写明是“从地上捡起来的”。此证明可成立的唯一条件是:内中存有王纲家庭照片(王纲说照片是存在办公室电脑里,他出事后电脑刘建文搬去放了几天);不成立的条件是:没有由王纲签字、划押的扣押清单,封存袋上没有王纲签字、划押,所有笔录及文字均没有提及此U盘。庭审后,王纲向法院提交了由法院与刘建文共同送省司法科技鉴定部门对该U盘的鉴定结论,该结论已经明确证实了此U盘为伪证。那幺,公安人员(吴国生)、司法人员(律师刘文雄)、国家干部(刘建文)共同制造伪证陷害王纲,法院又该怎幺说呢?

综说所述,撇开伪证案不说,就刘建文起诉王纲诽谤罪而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能判刘建文败诉,或由刘建文自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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