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曙光[之二]

时间:2017-04-26 13:51:54 

第二章政一党一法与5%条款

很多时候,我们容易忽视最为简单的概念,那些概念就像日常陪伴在你身边的亲人一样,容易被你忽视,而对这些概念稍微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思考之后,你就会发现原来它们蕴含了很多的东西。这个社会似乎不太愿意追根求源般的分析了,人们似乎满足于已有的知识和既定的程式,来对事物进行最为简单的判断。殊不知,正式这样的思维惯性*,导致了我们常常不加藏否的以“二元分法”来加以肯定或否定。从而为某些是是而非的东西打开了方便之门,而我们自己更多的时候则是人云亦云。对待一些大事大非的问题更是这样,往往用一句结论性*的话语将几乎所有的事情予以概括,咋一听,似乎很有道理,但仔细一琢磨,似乎又有点不对劲。由于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也懒得去做进一步的追问了。久而久之,我们犹如被似乎熟悉的概念吊在半空当中,上不着天,下不着地,却浑然不觉。因为习惯于以结论性*的话语来探讨原本就很复杂很严肃的话题,从而忽视了对过程中操作层面的分析。比如我们常常将fu败案、个体事件、群体事件一一指向制度的监督缺失乃至政体的设计存在问题,当这样的结论在当前政治框架下无法寻求到改变之后,我们无奈的一声叹息之后,就会选择麻木或者放弃,而没有去寻求如何改变,没有从制度的设计过程以及操作层面加以分析和构建,以便在将来的某一天我们能熟练的操作。换一句较为感性*的话说,如果在将来的某一天,给你一片自一由的天空,你是否已经学会了飞翔?因此,在这篇文字里,我首先将厘清一下几个基本概念,探讨人家如果实施对国家的政一党一治理,以及在形成政一党一政治治理过程中所注意的问题,权且当作一种准备。

第一节国家zheng府政一党一及其相互关系

我们知道,人类为实现对自身的管理,经过了不断的摸索和发展,以家庭组织为单元,从最初的氏族部落到城邦或村落的建立,从城邦或村落的建立再到国家的形成。在政治的组织结构上,慢慢发展到了现代zheng府治理的模一式。这里所说的zheng府,是指一个单一的行政管理系统,而国家不仅包含了zheng府和各类组织,还包含了地域的概念和民族文化的情结等等,其外延和内涵较zheng府均宽泛和丰富的多。

那幺,到底什幺是国家呢?同样,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国家这一概念进行了自己的诠释。西塞罗那在《共和国》中说道:“国家乃人民之事业,而人民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一体。”马克思认为:“国家就是暴力机器,是一个阶级用来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形式的暴力。”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上)说:“国家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力运作机构,它在实施其规则时垄断着合法的人身强制。”恩格斯说:“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构。”且不论诸多伟人论述国家的侧重点的异同。我所理解的国家是指人们基于历史的、文化习俗等原因,聚居在一定范围内,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实现对自身管理的一种组织模一式。其管理的方式通过zheng府行政机构行使职权而得以实现。

问题是zheng府因人民因需要实现对自身的管理而产生,那幺人民又将通过何种渠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呢?单个的利益诉求可以通过请求zheng府的帮助而得以实现;对于集体的、相同的利益诉求,人们寻找到了组建政一党一这一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显然,政一党一是相同的利益群体为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所组建的组织。我们知道,不同的国家的政一党一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也大相径庭。这一表达渠道的设计,则体现为该国的政体。狭义的说,如果把国家当作一台电脑,那幺政治结构就是这台电脑的操作系统,政一党一就是这套系统的操作人员。

那幺,政一党一通过什幺途径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或者说以什幺方式来通过zheng府实现自己的愿望呢?什幺样的政治结构才是最科学的政治结构呢?以中国当前的政治结构能够完成向科学的政治结构转换吗?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认识zheng府和政一党一较为准确的概念。

zheng府是一个政治体系,是执行法律和对该区域实施管理的一套机构。广义的zheng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zheng府仅指行政机关。一个国家的zheng府又可分为中央zheng府和地方各级zheng府。我国一般把zheng府界定为执行国家权力、进行政治统治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广义的zheng府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共机关的总合;狭义的zheng府是指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我们使用狭义的zheng府概念。

政一党一一词源于拉丁语,原意是“部分”、“集一团一”,后来转意为一种社会政治组织。西方政治学者在他们的着作中,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政一党一下过许多定义。马克思主义者从阶级的角度对政一党一这一概念曾作过如下表述:政一党一是阶级组织,它代表一定阶级、阶层的根本利益,由其中一部分最积极的分子组成,有共同的政治主张(理论和纲领),采取共同的行动,是为夺取和巩固政权而联合起来的有组织、有纪律的政治组织。

政一党一与zheng府之间的联系的纽带或者说桥梁,经过历史曲折的选择,就是通过议会或人一大这一“代议组织”,以立法的形式来集中各阶层的利益,由zheng府来执行法律,以实施利益的分配和进行有效的管理。

显然,政一党一、代议组织、zheng府构成了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部分。而这三个组织的形成方式不同则体现了不同国家之间的政体区别。

在谈zheng府、政一党一以及代议制之前,我得谈一下自己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点认识。老实说,我对马克思对政一党一的定义并不赞同,因为马克思对政一党一的表述过于强调了阶级和阶级斗争。尽管我对马克思的着作一知半解,但就已掌握的知识来看,我以为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就像一个圆一样,画的很圆满,无懈可击。但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论,则不敢苟同。马克思一方面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但是另一方面却不以生产力为基本的元素划分历史的各个阶段,却以生产关系为基础将历史划分为若干社会,且将阶级成份无限制的突出,夸大了阶级矛盾,以致在“五四”时期引入中国后,导致了阶级矛盾的激化,进而引发了无休止的斗争。既然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那幺如果以最为基础的生产力为标准来划分历史的各个阶段,显然与以生产关系来划分还是有很大不同的。如果以生产力来划分,我以为可以将社会历史的划分为石器时代、铁器时代或青铜时代、机械化时代、电器化时代、信息化时代等等。也就是说以某项重大的、能促进社会进步的科技发明为划分社会的标志。当然我并没有否定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的分析,一位伟人可以有很多重大的历史性*的发现和创造,但是这并不表明,他所有的论述在不同的阶段都是正确的,这一方面受制于当时社会发展环境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也是受制于他研究角度的局限性*,他必须有所突出和侧重。让我们回过头来看,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以及马克思的阶级分析理论,也就是说“姓资”和“姓社”的问题,在今天还有多大的历史意义?有一段时间主流媒体或者说一些文件在开头略去了马克思主义和一毛一|泽|东思想,但是现在有又了这样的声音,再次提出了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很值得玩味。就此打住,我们继续谈zheng府与政一党一的问题。

第二节《政一党一法》与5%条款

政一党一,作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利益集一团一,政一党一往往有特定的目标和意识形态。在民一主国家里,政一党一一般轮流执政。在独一裁国家里,经常是一一党一专一政。“一党一政不分”就是指政一党一活动和zheng府的公共服务活动没有分开。政一党一的活动与zheng府活动不分开会造成政一党一肆意干涉zheng府的活动,利用zheng府为自己谋利益,以牺牲整个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代价。我国的政一党一和zheng府是没有分开的,zheng府的活动受政一党一控制,这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尽管一党一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但是也不能保证政一党一活动不会影响zheng府活动的正常进行。政一党一过多的干涉经济活动会造成效率的损失,政一党一的政策和活动应该在通过了的法律的允许后才能上升为zheng府的政策和活动。我国zheng府机构的精简活动如此之难与政一党一过多干涉zheng府活动,牵涉的政一党一利益太多是极其相关的,这样一来,zheng府的精简zheng府机构说了还不行,还必须经由政一党一同意,要维护政一党一的利益。

如果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政一党一,或者说这个国家只有一个政一党一能够主宰或影响zheng府,换一句话说,这个国家所有的民众利益完全趋于一致,那幺,这个政一党一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该政一党一的利益已经完全是整个国家的利益了。这就很有点“普天之下,莫非一党一土,率草之滨,莫非一党一臣”的味道了。而这个国家人民的利益是否完全的趋同,这才是这一问题的症结所在。利益完全趋同应该存在在两种情况下,一种是最为原始的社会,也就是物质非常的匮乏,用韩非《五蠹》中的话说,即“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馀,故民不争。”大家完全处在利益均衡分配的境况中;另一种是最为发达的社会,用马克思的阶级论来说,就是共产主义,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极大丰富基础上的人道主义即自然主义。”倘若在这两种状态下还仍然存在政一党一,那幺政一党一的意愿就是全体民众的意愿,就是国家的意愿,其人们的利益需求按照实行按需分配,那幺在经济学上用基尼系数来表达,则基尼系数为零。显然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社会是复杂的,任何一个时期,由于人本身的秉赋不同,社会分工不同,个人所在的环境不同,其利益诉求也不同。那幺只有一个政一党一代表所有的群体的利益,显然也是不成立的,如果这个国家果真只有一个政一党一说了算,那幺准确的说,这不叫政一党一政治。换一句话说,执政一党一是相对于在野一党一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在野一党一,那幺也无所谓执政一党一。

对于政一党一的组建问题,我努力从法律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来谈。首先我们从法律的层面上说,无论什幺政一党一,均应该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活动,《宪法》的存在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标志,同时对一些普世的价值观,应予以明确,成立政一党一的宗旨,也就是赋予不同利益群体的民众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力,体现了民一主的普世价值。而《宪法》框架下的其他子法,不应削弱或限制《宪法》的思想,相反,应确保《宪法》的思想得以贯彻实施。而政一党一的活动按照“契约”式管理,显然也应该有一部自己的法律,这就是《政一党一法》,政一党一法应该规定该政一党一的宗旨,政一党一的使命,内部组织,一党一员参加政一党一的程序,一党一的内部组织,候选人产生的方式,选举和被选举的方式,参与各级zheng府治理的渠道,乃至经费的来源等等。各政一党一在组建的过程中,也应明确本政一党一所代表的利益群体,政一党一的发展的方向,以及组建的方法。那幺,是不是随便几个人在一起就可以组建一个政一党一呢?果真如此,那幺一一夜之间,政一党一就会像雨后春笋一样的冒出来,必然动摇国家治理的根本。这就要求在《政一党一法》中对政一党一成立的条件加以限制。

下面我们再从显示的操作层面来谈谈政一党一组建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二战之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广泛的参照魏玛共和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一部《选举法》,该《选举法》第六条中载入了非常重要的“百分之五”条款,这一条款规定,一个政一党一如果未能得到至少百分之五的选票,那幺,便不能考虑给它的“州候选人名单”分配席位。采用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小政一党一的大量增加。该条款是《选举法》对州候选人席位分配的条件,并不是注册成立政一党一的条件,但是如果一个政一党一不能得到应有的议会席位,那幺这个政一党一便失去了有效的平台去表达选民的意愿,显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倘若大量的存在这样的小政一党一,势必使得政治竞争过分复杂化,既不利于效率,也影响稳定。而稳定又是如我们这样的大国当政者和普通老百姓所最为担心的问题,因为无能是从历史层面,还是现实政治层面来看,我们都深深的为稳定所困扰,因此,倘若我们也在《政一党一法》或者《选举法》中载明5%条款,那幺便可以有效的解决人们普遍担心的社会稳定问题。

当然,我们也可以在《政一党一法》或《选举法》中规定,在政一党一注册登记时就规定该政一党一的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人口比例,即一个政一党一的人数如果不能超过全体国民、或者是该省、或者该选区人口的一定的百分比例,那幺便不得对该政一党一予以注册。这个比例可以商榷,可以更低,也可以更高一些。

值得分析的是,达不到选民的一定比例便不予分配在席位,即政一党一成立在先,按比例划分席位在后。这与在一定区域内该政一党一达不到一定人口比例,即比例是政一党一成立的先决条件。这只是程式的设计,其目的都是为了制约小一党一政的发展。前一种程式的设计,在于很多小政一党一在未实行选举前,便首先得以注册成立,不利之处在于分散了后期选票的集中度,甚至在选举过程中因为对利益的追逐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稳定的隐患,其优点是后期根据选民选票的多少来决定该政一党一是否拥有席位,既方便统计,又有效的规避了政一党一注册前一党一员人数统计的不科学。后一种程式的设计,优点是在开始注册登记时便拒绝了小政一党一的发展,有利面是确保选举时几乎都是较为大的政一党一,缺点是因为人口是流动的,以及政一党一党一员的发展是跨区域的,很难统计,因此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那幺,不同的利益群体如何才能走到一起,并组建自己的政一党一呢?方法很多,罗列几种:一是大一党一一分为二,因为很多大一党一都有不同的派别,实际上也就是宗旨和发展方向的有分歧,如果这样的分歧不可弥补,那幺很可能分裂成两个政一党一。有位领|导|人就说过“一党一内无一党一,帝王思想,一党一内无派,千奇百怪”吗。二是小一党一的组合,有些小一党一,或者说受到人数限制的小一党一,通过整合,可以重新组建一个较大的政一党一。三是组建新一党一,成立新一党一的过程很复杂,如果《政一党一法》有人数的限制,那幺要克服这一限制,就需要有一个自己的舆论阵地,以便聚集和整合相同的利益群体,以超越因地域不同、交流不便导致的障碍,这在传媒非常便捷的现代社会,是很容易做到的。问题的要害在于在《宪法》的框架下给予言论自一由,放开报禁,以便不同的心声和利益诉求通过合法的渠道得到释放。

一个国家,如果一党一派过多,尽管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表达,但是这种不同群体的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相互的矛盾,不便于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这就需要整合各自的利益,这样的整合如果表现在立法讨论的过程中,势必不利益立法的效率,那幺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政一党一的整合,也就是说以相对少的政一党一通过立法来较为集中的反映民众的利益诉求。这与一一党一独大显然不是一个概念。

第三节美国的“一府两院”政治

我们经常听到人们谈论美国。对于美国我一直抱着复杂的情感,这个国家它为了实现自己的国家利益不惜在世界范围内挥舞着军事大棒而对别国的内政横加干涉,乃至入侵,使得很多国家的人民出于一种战战兢兢的状态。但这个国家又能网罗世界的精英人才,为他们提一供机会从而将他们的智商变为本国的财富。这个国家立国时间并不长,但是他们站在军事、科技、人权、财富的制高点,向全世界输入自己的价值观。我们不管这个国家国内积累了多少矛盾,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随着时代的发展,内部社会成员结构的改变,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但是只要这个国家核心价值仍然存在,这个国家就不会因各种社会矛盾的存在而解体。这样的核心价值会不时的通过各种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体现。那幺,这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到底是什幺呢?

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有句名言:“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一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个国家从独立的第一天起,就不是按照“成王败寇”的原则立国的。最近上台的黑人总统奥巴马在获胜演讲中说:“我们国家真正的力量并非来自我们武器的威力或者财富的规模,而是来自我们理想的持久力量:民一主、自一由、机会和不屈的希望。”我们不管奥巴马今后如何,仅从他的演讲词中,我看到了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在现实政治中,不断的由zheng府的行政力量来确保其实现,法律也能够提一供、促进并保护人们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实现理想的机会,而不是通过贿赂zheng府,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获取成功的机会。

我们知道美国的政治是以zheng府、国会和独立法院即“三权分立”来实现对国家治理的。我们也知道“三权分立”是孟德斯鸠最早提出的,而孟德斯鸠并非美国人,他是法国生产的思想家,能够将人类最为优秀的思想吸收为本国所用,这体现了一种文化的包容性*,而不是排他性*。其实我们国家也吸收了德国的思想资源,即马克思主义。换一句话说,我们国家既然能够吸收外来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我们也可以吸收其他的外来思想,所不同的是我们得进行比较和分析,究竟那一种思想最为科学,最为适合本国的情况。而不是强词夺理和一成不变,这样做的本身恰恰违背了马克思的辩证思想。

好,我们再来谈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我们不管对美国的军事霸权思想有多幺讨厌,甚至对美国的财富有那幺一点点嫉妒。这个国家的制度确实是值得人去羡慕的。我以为“三权分立”思想是符合我前文所提出的“非互信原则”,也就是说他们并不相信人与人之间是可以互信的。那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在政治上采取的办法就是分权制衡,这很好理解,在此我不再赘言。

我想探讨的是这个国家在其基本价值观指导下如何实现政治管理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而“一府两院”政治治理显然是“三权分立”的核心问题。我们常常说美国国会有参众两院,那幺参众两院是如何产生的?参众两院的权限有那些区别?他们又是如何实现对国家治理的呢?

美国国会参议院又称为上院,众议院又称为下院。参议院由各州自行选举,每州不论大小各选出两名参议员,现在参议院由100名参议员组成。参议院议长由美国副总统担任,但他只是主持会议,没有投票权,只有当投票结果为双方相等时,他才有权将自己的一票投到自己认为合适的一方。每位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但每两年选举一次,每次选举要有1/3参议员被重新选举。从第一届选举时,就规定出有1/3是任期两年;1/3任期四年,1/3任期六年,以后就都为任期六年。选举过程受到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约束(宪法第一条第四款)。1913年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通过之后,各州的两个参议员不再是由各州议会选出,而是由各州普选选出。参议员的资格是必须年满30周岁,具有美国国籍必须超过9年,选举时必须是选举州的居民。

众议院议员总数为435名,由根据人口密度划分的国会选举区选举各自的议员,保证每位议员的选区人口总数近似,不足一个选区人口的小州,起码也要有一位众议员。每十年经过人口普查,确定一次选区划分。众议院自行选举议长。众议员任期两年。另外还有没有投票权的海外领地代表,包括华盛顿特区、关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和波多黎各。其中只有波多黎各的代表任期4年。众议员的资格是必须年满25周岁,具有美国国籍必须超过7年,选举时必须是选举区的居民。

此外,两院议员除了议员工资外,不得接受任何zheng府部门的报酬和补贴,不得在任何zheng府部门任职。在任何zheng府部门任职的人,不得被选为任何一院议员。

有一党一派的国会候选人通常需要通过一次一党一内初选,决定该政一党一在普选中提名的候选人。由于一党一派在美国选举中的统治地位,大部分候选人都需要经过这一程序。在初选中,候选人可能在某些问题上采取激进态度以吸引当地的一党一内选票,但是在普选中,候选人可能采取中庸的态度以吸引中间派的选票。大部分国会议员都在重新选举中取得胜利。这归因与他们作为议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调查选民和媒体报道等等。作为一党一派的一员,他们也会在竞选中帮助同一一党一派的候选人,使其所在一党一保持或者增强对选区的控制,这被称为燕尾效应。但是,选民也会根据总统的政绩来在中期选举中改变自己的投票目标。

国会具有自己的信息部门,为议员提一供信息服务,另外,议员也具有远高于一般民众的工资、自己的办公室,以及数十雇员。根据宪法第一条第六款,议员也具有较少引用的特免权,在参与议会时的行为较公民有较少限制。议员的职务所需的辩论和演讲也不会被以诽谤罪起诉。国会中存在大量的核心会议。最有影响力的是各一党一派的核心会议,通知议员该一党一派的投票策略和其他信息。根据美国宪法,参议院名义上由美国副总统主持,但是副总统甚少引用此权利,而且他只是主持会议,没有投票权,只有当投票结果为双方相等时,他才有权将自己的一票投到自己认为合适的一方。在副总统缺席时,参议院会选举一个临时议长来主持会议。在实践中,这个礼仪性*职位由参议院的多数派的资深议员轮流担任。

参议院的实际权力掌握在两大一党一派的核心会议选出的领|导|人和一党一督手中。领|导|人具有首先发言、设立辩论日程、指定委员会任务和成员等权利,而一党一督负责辅助领|导|人以及一党一员交流。多数派领|导|人是参议院的发言人。

众议院的结构基本和参议院类似,但是在会议开始时选出的众议院发言人具有和参议院多数派领|导|人类似的权利,而众议院多数派领|导|人是发言人的助手以及一党一派的发言人。

国会的大部分立法工作由各种各样的委员会及下属委员会进行。一般议案提出后,都是先经专业委员会研究审核,再付诸表决。委员会的成员通常是由处理的提案方面的专家。国会立法的效率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这些委员会的效率。由于国会指派委员会处理专门的议案,而委员会成员一般是相关事务的专家,国会甚少投票反对委员会的行为。委员会负责转交议案到下属委员会、针对议案举行的听证会日程,以及决定是否将议案提一供给全体议员来投票。两院中有一些常设委员的委员会,处理一些诸如预算之类的长期问题。这些常任委员会的机构一般比其他委员会更为庞杂,而职位竞争更激烈,成员一般由两一党一的决策委员会指派。另外,两院也会针对专门的问题和议案成立特别委员会。尽管一些特别委员会可能是常设的,但是大部分特别委员会是临时的。另外,众议院有专门用来规范法规产生过程的法规委员会。除了这样的院内委员会之外,面向国会整体的委员会,例如国会图书馆联合委员会这样的联合委员会和确定议案最终版本的会议委员会,由两院议员组成。委员会主席通常由多数一党一年资最深者担任,但是近年来有在委员会内民一主选举的趋势。

国会和总统下属的执行机关都可以提出议案。通常议案都是在两院同时被提出,除非涉及到某个议院独有的权利,例如财政或者条约。之后,议院会把议案转给专门的委员会,在那里进行研究、辩论、听证和改进。在委员会完成议案工作,向议院报告时,参议院多数派领|导|人或者众议院法规委员会需要计划公开辩论的时间。如果在全体投票中议案获得通过,如果议案在两院被通过的版本不同,那幺两员会成立一个会议委员会来解决分歧。如果会议委员会向议院报告的版本在两院都得到通过,那幺议案会被提交总统,除非议案是宪法修正案,这时候议案会被提交各州进行批准。

如果总统签署了议案,那幺议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成为法律。如果总统否决议案,那幺议院可能会修改议案以获得总统的支持,或者以2/3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不能投弃权票),使议案自动成为法律。任何一个议案的表决,只要有出席人数的1/5要求,就要将投票人姓名和所投结果在院报上公布,以便选民监督。

好了,我们花费了如此大的篇幅来介绍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组建过程,以及法律的出一台程序,无非是想表明这个国家在法律的制定程序上较为充分的体现了人们的权利,这可以从参众两院议员的普选上看出。而参众两院的存在,则体现了“非互信原则”,否则你搞一个院不就行了,干吗非要劳师动众、费财费力的搞两个院?而这一政治结构的组建,更多的体现了美国人民的智慧,与意识形态无关。

第四节吊诡的国内政治

我们再来比较国内代议制组建和参政的情况。国内现有的立法渠道是通过人一大代表来实现的,问题是现有人一大代表产生的方式很吊诡。有这幺一个例子,说是某省召开人一大会议,某市有十二位省人一大代表,其中六位身份是zheng府官员,另外六名的身份是农民,有好事者追查这六位农民代表的真实身份,原来都是当地的企业主。我们不能说官员和企业主就不能代表该市的民意。我们只能怀疑,这样的代表组成,真的能代表该市普遍的、多数的民意吗?还有一个例子也很吊诡,报载某南方省的一个人一大代表,为获取民意,竟从网络上搜索老百姓反映的问题。我不清楚他的代表资格是否是网民选举出来的,我也不清楚他对选举他为代表的选民的利益诉求是否真的了解,我的理解是:我不能说他是在作秀,虽然他似乎很尽责,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这恰恰说明他不知道他代表了谁的利益。我但愿这样的例子只是个案。但是我敢肯定的是,几乎各级人一大代表,都没有直接面对自己的选民来宣讲自己的观点,换一句话说选民们也没有直接投票给自己的代表,那幺这样的代表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显然实现的是任命制。有些问题大家都知道,但是为什幺就没有人敢于说出来呢?是我们甘愿生活在一个虚假的时代吗?不,绝对不是这样的。

钟南山院士在十一届二中全会广州代表一团一分组讨论上说出这样的一番话,也很吊诡,他说:“我参加了两次的全国人一大会议,一直觉得代表们在发言时,唱‘赞歌’的多,真正反映情况的少,这是很不应该的!我们大老远的跑到北京来,要反映民声、民情,不是来歌功颂德的!”退一步来说,在现有一一党一政治的前提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也不是不能实现政治民一主,这里只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就可以了。

一是各级人一大代表候选人资格的产生问题,即是普选还是任命的问题。二是候选人如何密切与自己选取的选民关系,搜集民意并向选民宣讲自己的主张或提案,三是在直选基础上实行差额选举。这样产生的代表才能代表多数人的民意。

有人认为中国国民素质太低,不适宜搞选举。记得有位教授让他的学生到农村搞村民选举调查,那位学生问的二叔,如果他选举存主任,他会选谁?他的二叔毫不犹豫的说,选他的三大爷。此外担心农村贿选。并以此认为中国的国民素质太低,直选离我们还遥遥无期。其实如果他的三大爷真的能代表他的权益,选举三大爷又何妨?至于贿选,不管在哪个国家都一定程度的存在。问题是贿赂的成本,是贿赂任命他的领导一个人的成本大还是贿赂全体选民的成本大?这是一个不需要争论的问题。关于素质问题,让我们再来看看1939年2月25日《新华日报》的社论《民一主政治问题》也很有意思,这篇文章说:“不能因国民程度不高而拒绝民一主,应用民一主政治教育人民提高人民,目前再来公然反对民一主政治,似乎是不可能了。目前再来企图根本否认民一主政治对于抗战的重要,似乎是不可能了。于是反民一主政治论者就来一套新的法宝。他们说,民一主政治是好的,但是我们的国民不好,不能实行。他们说,我国人民素来缺少教育和自治的训练,如果贸然实行,就要产生不好的结果。所以现在实现民一主政治是不可能的。他们以为中国实现民一主政治,不是今天的事,而是若干年以后的事,他们希望中国人民知识与教育程度提高到欧美资产阶级民一主国家那样,再来实现民一主政治。他们好象忘记了中国今天是处在艰苦的抗战中,忘记了中国今天来实现民一主政治,不仅是历史发展普通的一般的要求,而且是抗战特殊的迫不容缓的要求。”

1941年抗日根据地政权机构在人员分配上实行“三三制”原则,根据这一政策,抗日民一主政权中人员的分配,共|产|一党一员大体占三分之一,左派进步分子大体占三分之一,中间分子和其他分子大体占三分之一。极大的提高了边区政权决策的民一主性*、科学性*和效率。当然,这还只是停留在zheng府的组建上面,如果在立法机构中按照类似的方法配置各政一党一的代表人数,也就是份额或者说席位,那幺“代议制”民一主政治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而不是现行的在代表产生不明的情况下按照地域分配人数。

需要说明的是,对某些问题的探讨,必须坚持理性*的、客观的分析,而不是欲盖弥彰的强||奸民意,强||奸国人的智商。爱国的方式不仅仅只是凭借感情和义气,还有理性*的分析,分析究竟那一种方式更加科学,以便我们的国家能够更好的、健康的发展。

我很仰慕德意志民族理性*的光辉,这个国家产生了许许多多伟大的思想家,她们在十六世纪就为世界贡献过新教的创始人马丁•路德、德意志农民和城市平民的宗教改革家闵采尔;她们在十七世纪初到十九世纪为世界贡献过莱布尼茨、康德、莱辛、雅克比、黑格尔、叔本华、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杜林、尼采,乃至后期的伯恩施坦、考茨基、杜威、海德格尔和马科斯•韦伯。还有在二战之后令我们记忆犹新的联邦德国总理勃兰特•维利,他以他特有的方式挽救了因情感而疯狂的德意志民族本应拥有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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