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腐败 先腐后败(2)

时间:2015-10-10 19:43:13 

其次是受到容忍的腐败。第三帝国的反腐机制存在一些机构上的缺陷,导致某些腐败行为特别猖獗,当局无奈之下(或者有意识地)只得容忍这些腐败行为。这种腐败行为包括:黑市交易,尤其是在占领区;由于特别基金、小金库和秘密基金的存在,国家财政受到了潜滋暗长的侵蚀和瓦解,这种腐败手段主要是纳粹党的各个省部书记们采用的,他们凌驾于权力和财政监管机制之上。

最后,纳粹统治下也开展了反腐斗争,即遵循某些规则和手段,根据当前的基本状况,对腐败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这种遭到打击的腐败五花八门,给纳粹党及其组织造成了沉重负担,比如非常猖獗的侵吞党费和捐款的行为。

当然,体制化的腐败、受到容忍的腐败和遭到打击的腐败这三者间的界线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具有流动性,总是非常模糊、难以界定。那些没有强大的政治靠山的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往往仅仅因为微小的过失就遭到纪律审查,甚至受到刑事处罚。但对于纳粹党官员来说,除非他们在自己的靠山和保护人眼中失去了利用价值,或者卷入了体制内部的权力斗争,一般不必害怕自己的腐败行为受到检举控诉。随着时间流逝,有些腐败违法行为,比如黑市交易,既受到官方的推动,也受到容忍,有时也受到打击。

纳粹统治中滋生腐败的重要因素在1933年之前很久就已经体现在纳粹“运动”中。党内各个派系互相依存又互相竞争,再加上专制的“元首政党”内的同志情谊,给纳粹党造就了一种隐蔽的次级结构,它往往比正式的等级制或组织从属关系更能够决定“显贵”之间的私交和关系。在纳粹“运动”中,那些并非通过选举获得合法权力的人的地位在1933年之后主要取决于他支配物质资源的权力,以及对追随者物质上的供养。一方面是这种朋党之交,另一方面是纳粹为宣传目的而自我构建的魏玛“体制”受害者形象,在1933年之后促成了德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有组织的任人唯亲现象。本书第一章将对此种现象的体制原因及规模进行深入分析。这种现象还有着深远的金融政治方面的后果,因为它导致国家财政结构逐渐瓦解,同时特别基金和秘密小金库却越来越猖獗。

第二章主要讨论第三帝国腐败的核心领域。腐败对纳粹党及其各级组织机构造成了严重损害。侵吞党费和捐款的现象如此猖獗,纳粹党总财务官不得不在每个工作日平均向普通法庭提起五项刑事诉讼。除了这种“下层”的腐败之外,纳粹的精英阶层也非常腐化堕落,通过滥用职权和各种特权,维持着骄奢淫逸的生活,这主要是为了突出自己在纳粹统治集团中的地位。

另一方面,第三帝国的腐败也蔓延到了那些特别受到纳粹种族主义影响的领域,被德国占领的欧洲(尤其是东欧)各国的日常生活和纳粹集中营系统就是明证。占领区行政机关的很多成员的“主宰种族”态度以及行政监管的缺失,导致占领区的腐败现象非常严重;而在纳粹集中营系统,集中营管理者的“绝对权力”也诱使他们想尽一切办法去中饱私囊。

第三章主要研究腐败与灭绝政策这个话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迫害犹太人过程中,腐败的程度及其作用。这一章将会讨论反犹暴力框架内的个人贪腐行为的意义,以及对犹太人财产“雅利安化”的框架内的腐败。在对犹太人的大屠杀中,腐败绝非孤立的边缘现象,而是体制固有的普遍现象。腐败一方面是大屠杀的功能性成分,因为它给凶手提供利益驱动,并将他紧紧地捆缚在纳粹体制的战车上,让他不得脱身;另一方面,它却造成了需要解释的严重问题,因为它与纳粹党的观念–大屠杀应当是不带个人感情的、意识形态的斗争任务–相抵触。谋求物质利益虽然不是大屠杀的动因,而只是它的一个伴随现象,但是较为“低级”的动机(比如贪婪,它们与对欧洲犹太人的大屠杀如影随形)的范围和程度却令我们就对大屠杀的总体评估提出了问题。大屠杀绝不是机械的、官僚的、不带个人喜怒哀乐的工厂式运作。

第四章探讨了第三帝国的反腐斗争由于体制缺陷而表现出的局限性。1933年,政治分权制度被废除,所有能够起到权力监管、打压腐败作用的分权制衡功能都被排除掉了。此外,纳粹党控制了司法权,对潜在的监管机构(比如帝国审计总署)进行了阉割,迫使后者只能起到顾问作用。私人交情和门阀统治能够保护贪腐分子不受刑事诉讼。大多数时候,体制内的权力斗争(在此框架下,对腐败的指控往往成为斗争的工具)也能导致一名腐败的纳粹官员受到审判,哪怕这种审判只是部分的和不成系统的。民众对腐败的普遍不满情绪也促使政府在战争的最后几年中示范性地惩处了一批贪腐分子,但这只是例外,而非普遍现象,也绝不是系统性的反腐斗争,因为腐败是纳粹独裁统治的一个内在的结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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