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洗冤录

时间:2016-03-01 17:38:16 

2007年4月18日早晨6时左右,被告人龚有义身穿蓑衣,头戴笠帽,携带锄头、簸箕,进入位于后港村西南面的马良山毛竹园偷挖竹笋。正当挖掘竹笋时,村护林员彭三毛发现了龚有义的举动,并当场制止和指责龚有义的不法行为,令其去村委会接受处理,龚有义不从。于是彭三毛去夺锄头,被告人顺势用锄头柄猛捅彭三毛头部,使彭三毛当即倒地。被告人生怕罪行败露,顿起杀人灭口恶念,又用锄头连续猛击彭三毛头部数下,致彭三毛右侧部和顶部颅骨粉碎性骨折,造成严重脑损伤而死亡。

起诉书确认:被告人龚有义活活将护林员敲死,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提起公诉。

看完起诉书,刘一扬起眉毛,问周铁林道:“有什么问题吗?”

周铁林是东海的一名律师,和当记者的刘一是极好的朋友,他刚刚接了一宗案子,也就是起诉书上所写的这桩案件,看起来他似乎遇到了什么棘手的问题,所以才将起诉书带给刘一看。

周铁林吸了一口气道:“这个龚有义,是被冤枉的。”

其实无论当事人是冤枉还是真的犯了被指控的罪行,对于律师来讲,都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一个律师的义务,刘一和周铁林相交十年,从来没有听到过他对自己的当事人在辩护之前做出评论,但今天如此例外,看来此事不同寻常。

“愿闻其详。”刘一做了一个让他继续说下去的手势。

周铁林道:“一年前,我的钱包掉在了大街上,里面有我的律师证、身份证,还有三千八百元钱,我虽然报了案,但是根本就没有指望能找回这些东西。但是,没想到,当天夜里,就有一个人把钱物送到我的家里去了,我对他非常感激,就拿出五百块钱作为酬金给他,可是他坚决不要,说捡到钱还给人家这是应该的,然后他就要走,这样一个好人就是龚有义,当时他唯一接受的,就是我开车把他送回去——因为已经没有回乡下的车了。你说,这样的一个拾金不昧的好人,有可能因为偷笋而杀人吗?”

“不会。”刘一赞同他的话,“如果他真是如你所说的这样一个好人,那他可能的确是冤枉的。”

周铁林道:“我其实找到了物证方面几处明显的疑点,公安局从龚有义的家里搜出了三把锄头,说其中有一把锄头正是做案的凶器,起诉书认定被害人头部多处粉碎性骨折,从尸体检验鉴定书看,被害人头部、脸部都有血迹,如果被告人龚有义的锄头是杀害被害人的凶器,那么,就应该在该锄头上留有血迹啊,现有的科学技术完全能化验出这些痕迹,但经化验却没有任何可以说明问题的证据。”周铁林拿出了尸体检验鉴定书给他看。

“没有血迹,这不符合常理。”刘一显得很吃惊。

“岂止不符合常理,根本就是无中生有,你再看,公安机关的工具痕迹鉴定书认定:提取的‘锄头宽度为7.5cm,可以认定挖笋用锄头与提取的锄头同宽度’。公安机关《凶杀案现场勘查笔录》又认定:距尸体3米和2米处各有一棵毛笋被挖,被挖地上尚有锄头挖痕,锄头板宽为7.5cm,就是这两个看似互相印证的7.5cm恰恰暴露了公安机关的错误。”

刘一没有听明白,反问道:“什么错误?”

“常识错误,我在公安局当场用一把宽为7.8cm、长度为30cm的锄头,在院内有土的地方,挖了4锄,深度分别为15cm、16cm、16cm、14cm。经测量,锄头挖掘的痕迹宽度均为8cm。这一宽度都比锄头的实际宽度多0.2cm。因为,锄头下挖时必有一定的斜度和晃动。所以,可以认定,在本案现场用宽度为7.5cm的锄头挖掘的痕迹,必须大于7.5cm,而不是等于7.5cm。公安局指证龚有义的两个数字,根本就是无中生有臆造出来的。我出生于农村,所以知道这个道理,那些公安局的刑侦人员都在城市长大,所以他们不知道,结果让我抓住了破绽。但是,他们却又说,这只能说明,从被告人家中提取的这把锄头,并非是杀害被害人的凶器。可能是他们一时大意,弄错了凶器而已。”

听明白了的刘一大怒:“人命关天,怎么能这样不负责呢?简直太糊涂太荒唐了。”

周铁林道:“站在警方的立场,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有一些证据对龚有义很不利,一是在案发的前两天,他曾经和死者彭三毛争执过,还挨过彭三毛的打,这件事村里有很多人都亲眼看见了;二是在案发当日,还有几个人曾经看到他到过案发现场,他虽然辩解说自己当时在家睡觉,可是没有人证明。警方认为,他具备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所以,我必须想方设法寻找破绽,洗清他的罪名,不过这件事肯定不容易,我需要你的帮助。”

“行!”刘一点头,“你需要我怎么样帮助你?”

周铁林道:“我昨天到后港村搜集线索时,曾遭到村里人的威胁,他们警告我不准为龚有义辩护,这也更加说明,这件案子很有问题。你是公安部的特别调查人员,我想请你以警方的名义帮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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