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下派干部勾根云的尸身与尸首,分别被人在两地发现。
勾根云,36岁,是个有家室的男人。据说在永清县和几个女孩子关系暧昧,那片苗圃幼林地没准是他偷情的地方?
1998年8 月13日,市委组织部下派干部勾根云失踪了。
三天后,勾根云的尸身与尸首,分别被人在两地发现。
尸身在距县城不远的一片苗圃幼林地里;
尸首在远离尸身的一条干枯的水沟里。
永清县公安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认定此案系他杀无疑。
杀害勾根云的凶手是谁?
近一年来,勾根云在永清县得罪的人实在是太多了。一时间,县委大院里几乎每个人都成了杀害勾根云的嫌疑对象了。
经过公安人员对众多的嫌疑人进行分类排队,最后将县委副书记江瑞洲以及江瑞洲的表弟江大勇、江瑞洲的司机吴宝银捉拿归案。
在拘留审查期间,三犯供认:是江大勇在江瑞洲家的酒桌上将喝醉了酒的勾根云勒死后,再由吴宝银手持匕首,割掉了勾根云的头。当然,整个事件的主谋是江瑞洲。以江瑞洲为首的杀人团伙,杀人后一直等到午夜,趁着天黑人静,开着车将勾根云的尸体拉出了犯罪的现场。他们先将尸身扔到了苗圃的幼林地上,然后又将人头扔到了远离尸身的一条干枯了的水沟里。
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在对文证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此案有许多的疑点,不仅案犯的口供很不稳定,供词中的矛盾也很多。据此,检察机关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是,永清县公安局请求我们市局对勾根云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复核鉴定。
此案的初检鉴定人,永清县公安局的黄石法医向我介绍了初检鉴定的情况后说:“韩法医,依我看这个案子定他杀致死绝对没有问题。您看,”黄石指着鉴定书附本的照片对我说:“死者仰卧于地面上,尸身已经腐败,头颅从颈部与尸身完全分离。您再看这张,肛门在相当于表盘12点处还有一处刀伤呢。哦,您看这张,这个头颅是在距尸身一公里处的干沟里发现的。根据现场没有发现血泊和喷溅的血迹,尸体周围的幼苗枝条完好,地面上也没有发现挣扎搏斗的痕迹,我们认为抛尸和抛颅的现场都不是杀人的第一现场;根据勾根云身材高大,一人难以制服,我们分析罪犯系多人作案;根据死者身上的钱物仍在,我们分析作案动机不是图财害命。这些分析都与罪犯的交代相吻合。”
“嗯,听起来还是蛮有道理的。不过,咱们还是先看看尸体再说吧。”凭感觉,我认为这事儿并不像黄石说得那么简单。
果然,我发现死者颈部及头部断面的边缘并不整齐,断端没有切割伤的特征。
再仔细检验离断的头颈部骨骼,经过肉眼及借助于仪器观察都没有发现颈椎骨上有锐器留下的刃痕。
“这一检验结论强有力地说明,死者的头颅不是被人割掉的。”我肯定地说。
“韩法医,这个结论下得是不是太绝对了,连凶手都承认人头是吴宝银用匕首割掉的。再说不是被人割掉的,又是被谁割掉的呢。死者的头颈分离是客观事实,对这一现象,总该有个说法吧。”黄石有些急了。
我把黄石带到我的标本室里,那里并排挂着一男一女两副完整的人体骨架。
我让黄石仔细观察人体脊椎正常的骨性结构,婉转地对他说:“看到了吧,黄石。人体各颈椎之间骨性结构的连接是非常非常紧密的,上下颈椎是相互镶嵌在一起的。这样的结构即使是熟悉解剖学的人,包括我们法医自己,在解剖时要想分解头颈,也根本不可能做到完全不伤及颈椎的骨质。如果硬要说这颗人头是人割的,那这割头的人可就成仙了!”
黄石抚摸着那具男性骨架的颈椎,深有感触地说:“还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别说勾根云的颈椎还裹着一层厚厚的肉了,就是只剩下一堆白骨,也没法不在颈椎骨上留下任何的损伤,就用刃器把头颅从颈椎上给割下来。”
我又指指人体骨架的下颌骨,示意黄石注意观察:“人的颈椎总共有7 个,从上到下第1、2、3颈椎的前面都有下颌骨掩护;第4、5颈椎的前面有甲状软骨掩护。
因此,在正常体位下,如果砍切第1 至第3 颈椎,肯定会伤及到下颌骨;如果砍切第4、第5颈椎,则难免要损伤到甲状软骨。黄石,我不是说你,当时你发现勾根云的下颌骨及甲状软骨都是完好无损的,就应该能够想到这个问题,如果想到了这个问题,你就会仔细地检验颈椎骨上有没有刃器的痕迹,还会注意观察头、颈断面的边缘是否有整齐的刀切平面。如果你真这样做了,你就会从科学的角度上对嫌疑人的口供提出质疑,而不会轻易地被口供所左右了。”
黄石面带惭容:“哎,大意啦、大意啦。当时我一看到现场上躺了这么个断头的尸体,腐败得也挺严重,臭气熏天的,加上天气那么热,就没有太仔细的检验。怪我,怪我,全怪我。”
那么,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使得勾根云的头颈在死后分离两地呢?
我发现死者颈部及头部断面的边缘并不整齐,断端没有切割伤的特征。
那么,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使得勾根云的头颈在死后分离两地的呢?
经过仔细的检验,我们在死者的左耳边缘上发现了像是犬类啃咬造成的缺损。
我心中暗暗窃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