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革命干部到国家工公务员,66年来,中国的公职人员经历了哪些薪酬变迁。
自1949年以来,中国公务人员职级工资制度历经四次改革和一次调整。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公职干部分配上有供给制和工资制两套薪酬制度,中共进城干部实行供给制,留用人员和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初期为了巩固政权,中央政府将经济建设的权限交给地方政府。
1956年,为了减少腐败,也为消除资源匮乏时代两种分配制度并行造成的不公,中央政府开始有意识收权,废止供给制而推行工资制的第一次薪酬改革就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
1956 等级工资制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全国干部的工资分为30级,全适应同一张工资表,同级别工资相同。为了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还被分为11个工资区。
参考国民政府颁布的标准,1946年除“总统”和五院院长等选任官外,文官总共分为37个级别,最高一级的收入仅为最低一级收入的14.5倍。改革后减少到30个级别,但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工资收入之差达到了36.4倍。第1类干部每个月有20元工资,每高一类工资标准增加3%,20元的工资在当时能购买144斤米或100斤面条。
1956年工资改革后,公职人员工资总额增加过多,农村地区公职人员工资水平比农民收入相对偏高,新参加工作的公职人员工资增长过快,与其他行业人员收入差距不断拉开。
中央曾3次降低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行政人员最高工资标准由1956年的644元降为404.8元,降幅37.1%,最高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倍数由28缩小到17.6。
尽管有所调整,但1956年建立的职务等级制度官阶差序标准严格,建立起了一套官本位体制。不同级别的干部在工资以外还享受着相应待遇和享受标准,地方也想出不少方法补偿,比如提供房屋、托儿所、理发室和食堂等。
以最典型的住房标准为例,上海市1956年工资改革时就按照行政级别将各级干部住房划分成了十几种待遇标准,明文规定:特甲级可享受200公尺以上的“大花园精致住宅”;特乙级可享受190-195公尺的“大花园精美住宅”:而九级以下分得的可能是“板房简屋”。
看似高度集权统一的工资制在日后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弊端。诸如此类的方法变相地侵蚀了正式工资制度的效力。看起来中央政府对工资管理事项有绝对权威,事实上地方的执行却脱离了正常的轨道。
1985 结构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