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美国公共广播公司董事会前主席、南加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威尔逊
欧内斯特·詹姆士·威尔逊三世(Ernest James Wilson Ⅲ)第一次来中国,是与比尔·克林顿时期的美国商务部长罗纳德·哈蒙·“罗恩”·布朗(Ronald Harmon“Ron”Brown)同行。此后,他每年都会访问中国两三次。作为美国公共广播公司(Corporation for Public Broadcasting)的前董事会成员,他曾受到克林顿总统和小布什总统的任命。他也曾是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委员,前不久,他经历了通讯委员会通过的最具争议性和重要性的法案——网络中立性法案。
在洛杉矶西部沿海区域,有约600余家科技公司聚集于此。好莱坞与硅谷虽然在地理上非常接近,在哲学与技术上却非常遥远。日落大道的人们着迷于下一场吸引观影者眼睛或听者耳朵的视听冲击,沙山路上,硅谷人为颠覆市场和商业模式的创新而举杯。内容的创造者当然应因他们的作品得到报偿,但他们的作品也应该自由地在所有设备、平台与互联网服务上流动;而洛杉矶与硅谷对此背道而驰,成了两座城市之间的矛盾张力。近20年,硅谷进军和改造好莱坞最成功的例子当属乔布斯和他的皮克斯工作室,以及iTunes与时代华纳等音乐公司的合作。而现在,乔布斯去世以后,我们就像回到了2000年早期:一个野性的、前iPod的时代,没有人知道均衡是什么样子,立法与官司不过是在加深两城之间的鸿沟。
两者的矛盾总是在立法与政治层面爆发。没有什么比“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简称SOPA)背后的斗争更能反映双城的分道扬镳——支持这项法案的主要是好莱坞和一些大唱片公司,而微软、eBay、Facebook、谷歌、LinkedIn、Mozilla、Twitter、Yahoo等互联网公司都群起而竭力反对。前者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支持,后者则认为该法案会妨碍合法的线上活动与创造。
好莱坞与硅谷的融合是无法否定的。硅谷需要内容,而好莱坞需要钱。他们都以创造为业,依赖眼球经济,崇拜出奇的成功。但他们之间的相似也就止于此。好莱坞仍然有能够让技术极客们头晕目眩的炫酷元素,但技术世界的巨额资本也足以让好莱坞仰止。硅谷与好莱坞最大的差异是沟通风格:好莱坞从来都不爱说不,娱乐业是关系驱动型的;而在技术世界,你必须给出直率的,甚至是批评性的反馈,要有无情的诚实。在谷歌,公司的副总能够赚百万美元,而在好莱坞,这个职位的年薪只有6位数。在好莱坞,如果你像硅谷那样提出股权问题,就会立刻被要求离开。好莱坞与硅谷一直都争吵不休。“下面”(Down There)认为,没有它的电影与电视,“上面”(Up Here)就没有播放的内容。“上面”则认为,“下面”就像别的行业一样,同样能被颠覆。硅谷创投教父、Y Combinator创始人保罗·格雷汉姆(Paul Graham)就认为,解决好莱坞行动缓慢最好的办法就是破坏好莱坞的整套商业模式,让硅谷来搭建创意与消费的平台,同时拥有内容的产权。就连《星球大战》的创造者乔治·卢卡斯也对好莱坞的前景感到不乐观。他相信,技术让电影制作变得如此廉价,最后电影会成为为每个人创作并送达每个人的创造,好莱坞将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