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城管执法”

时间:2017-04-26 11:26:37 

闲话“城管执法”(陈宣章)城管机构成立已经很久,在全国城市中也很普遍。城管暴力执法也很普遍,媒体屡屡报道和抨击。最近,南京锁金村城管用“围观”方式盯走摊贩被媒体称作“一种进步”。这个问题我想了很久。1.摊贩到底该不该摆?这一部分摊贩有两种情况:自产自销,产品数量少而且是间断性的,没有租店面、摊位的必要;资金少,没有租店面、摊位的能力。但是,他们对于繁荣市场经济也可出一份力量;自谋生路,减少zheng府的负担;自食其力,不参与违法、犯法之事,有利于社会治安。所以,zheng府应该设法安排他们摆摊的地方,少收或不收摊位费。《解放日报》观点版记者龚丹韵说:“据我做知不同的国际都市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是觉得小摊贩应该自一由设摊,有的认为还是要设立一些区域对于我们国家来说,现在大家还处于一种情绪阶段,情绪上支持谁就觉得谁对。”(2012.2.5.《新闻晨报》B16版。下同)2.对于“乱”摆摊的现象,影响市容是应该管。但是我国目前的确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因此,城管在执法时只能依据工商等职能部门原来适用的法律法规,造成了执法权的混乱和执法手段滥用。城管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城管执法涉及许多领域,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也较多,各省市城管管理职能也有一些不同,各地出一台了一些《条例》、《规定》、《实施细则》,这些往往是城管执法主要依据。中国知名法学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范忠信教授1999年和2002年两度获“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2004年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并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他说:“翻遍法律法规,也找不到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城管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乱”摆摊的摊贩应该还是属于人民的范畴,城市管理也是一种为人民服务,怎幺可以用暴力执法呢?对人民使用暴力就是“犯罪”行为,比“乱”摆摊的“违法”行为更严重。4.城管人员暴力执法普遍,说明这是城管领导部门支持或者默认的,不是个别人员的失误。这是一种zheng府行为,有损“人民zheng府”的形象。5.城管人员暴力执法并不是完全为了管理市容,掺杂着利益因素。我曾经亲眼目睹一次城管人员暴力执法:某菜场外道路上有许多摊贩摆摊,而菜场内摊位“客满”。城管人员一到,对青菜萝卜等一概熟视无睹,只抢虾、蟹、鱼等贵重物品。据说,这些“没收”的东西首先被城管人员私分了,留下一些送敬老院为了“交账”搪塞。就是因为这种利益驱动,使城管人员暴力执法越来越普遍,越来越粗一暴。曾经有报道:武汉一位大学教师辞去职务去当城管员。就有人认为这是因为城管人员油水足的驱动。6.城管用“围观”方式盯走摊贩被媒体称作“一种进步”。这种方式与暴力执法不同,但是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用“围观”方式盯走摊贩,如果有许多摊贩,怎幺“围观”?如果用“围观”方式盯不走摊贩,怎幺办?《解放日报》观点版记者龚丹韵说:“但是大家都会知道这个执法成本太高了,一两个摊贩需要一群的城管,一个城市有多少的小摊小贩,这只能作为个例或者一个笑话来看了,而不能作为常态。”(同上《新闻晨报》)只有制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才是杜绝城管人员暴力执法的正确途径。那幺多年过去了,为什幺就不制定城管执法的法律呢?7.我国历来自称“礼仪之邦”。在强弱相交时,老百姓都同情弱者。城管人员暴力执法时,旁观者大多义愤填膺。再说,城管人员暴力执法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安定一团一结,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解放日报》记者、资深媒体人李光一说:“真的在执法的过程中,过路的群众支持城管的不多的,支持小贩的比较多的,觉得他们是弱者,这符合人们的本性。城管用这种方式来管,就告诉大家一条,城管本身执法的法理是不充分的,是一个临时性的东西。所以用这种柔性的办法要比动手动脚的要好得多。”(同上《新闻晨报》)8.范忠信教授说:“有人统计,城管机构大概有14项职能,300多项权力。这些权力都是通过zheng府决定从公安、工商、环卫等部门划拨过来的,没有经过任何一部法律的正式授权。”因此,城管执法权力的范围、程度、大小及法律制约等,目前还是一本“糊涂账”。zheng府的这种决定是否能视为zheng府部门间执法权力的正当转移也有问题。zheng府特定部门的执法权力,如果是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地方zheng府有没有权力通过行政决定划拨?城管执法绝对没有人身强制权,即没有限制人身自一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限制人身自一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除法律授权的公安部门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一由。任何没有限制的权力都是危险的,应该怎样限制城管的权力呢?唯一的方法就是立法。当城管执法出现违法行为时,原来把相关权力转一让或委托给城管部门的机关,如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一种监督和制约。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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