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协警强||奸一名醉酒高中生,法官认为此案属临时性*即意犯罪,且主动自首,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故予从轻量刑。协警属准公务人员,学生是受特殊保护人群,轮奸属强||奸中的重罪,三年的最低刑期,又让人想起种种黑幕交易,自然是引来舆论的一片哗然,“临时性*强||奸”也因此一炮走红。今天,中国人已习惯了遇事从最坏处着想!
其实法官办案也挺不容易,时代在发展,强||奸也在进化,有原始版强||奸——是谓强迫型性*交,还有半推半就型,引一诱型,渴望型,事后毁约型等改进版。本来简单的事儿,被弄得如此复杂,法官的个中难处岂是局外人所能知晓!假如法官确实是本着客观公正而作出判决,又会给我们留下什幺样的思考?
所谓得到被害人谅解,是基于往日的交情,还是一笔不菲的赎金,还是因为别的什幺缘由?但总之是达成了谅解。从爱你没商量的愠怒,到一朵红玫瑰的容颜渐开,至此,事情总算是搁平了。进而法官也默认了这一事实,就作出如此合情合理的判决,所谓合情就是那份让人充满联想的谅解,所谓合理就是强||奸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法条款。这也许是一个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公诉人到法官都能接受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中国人惯于私了,情重于法。显然,这里被“临时性*”的不是强||奸,而是法律。
法律代表公平与正义,自一由民一主人权是它的核心内涵。1840年,英国人把它和鸦片一起塞给当时的大清帝国,在近两百年的时间里,中国人就很少拿它当回事儿。孙中山费尽辛苦制定出民国约法,袁世凯把它当废纸扔了;刘少奇在国家主席位置上坐得好好的,忽然间就被下了课;还有所谓我代表人民宣布你的罪行,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中国人自有一套处事的规则,所谓法律,不过是一件可以随穿随脱的外衣,这就是中国特色*。当然,今非昔比,法制已成为文明社会的文明人的文明标志,与之相对的是野蛮社会的野蛮人。作为一个泱泱大国,我们当然要做文明人,至少看上去应该如此。
强||奸案本与我无关,我整天要忙着挣钱以养家糊口,况且人家已握手言和,干吗还要去瞎操心?只因法制被人亵渎,文明遭人蹂一躏,有一种裤子被人拉下露出一臀一部的恼羞。于是,以法的名义,以卫道者自居,我们吹响正义的号角,再带上几分踩人于脚下的愉悦,群起而讨伐那该死的判决。如此等等,这便是可爱的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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