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丽公路,是指连接大理至丽江的一条有着密集收费站的二级公路,长约180千米。它投入使用十多年来,即是大理至丽江的主要通道,又是大理至香格里拉和西藏、四川藏区的干道。这样一条重要通道上,有两条法规很有意思。
一是限行速度40千米。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现代的客货车和轿车,设计理想时速是60—90千米。在此速度内匀速行驶,既省油、机械磨损小,刹车距离也在合理范围内。如果长时间以低于60千米的速度行驶,会增加油耗和机械磨损,驾驶员会瞌睡,安全事故反而增多。
二是“此桥最大荷载10t”,亦即此桥允许通行的车辆最大重量不得大于10t。这一通告,堂而皇之的高悬在大理古城以北不到10千米的、一座才被修复(是彻底重修)的水毁桥头。我们知道,现代长途客货车自重加载运量,绝大部分车辆都远远超出10t。面对此通告,驾驶员是通行还是不通行?不通行,则意味着大丽路的客货运输瘫痪,多少人到达不了目的地、多少人失业、多少公司歇业;通行,则又意味着多少客货司机知法违法、甚至犯法。
以上两条,广大司机只能选择:在有探头的地段,行驶速度控制在40千米以下,探头以外,能快则快;而对于载重限制,则视有如无,该载多重就载多重。其结果是,给社会形成一种下意识:法律法规可有可无,能躲开是本事、是运气,躲不开是走霉运。
交通部门出这样明明知道驾驶员不可能遵守的法规,目的何在呢?首先,超速行驶被记录到了,交管部门就能收取很高的罚款,大丽路如此高的车流量,此财源之前途不可限量;其次,如果在超速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少负或完全不负责任。而超载就更滑稽了,平时,以载你的,与我何干!只是,一旦由于桥梁毁损发生事故,对不起,此事故与规划、设计、业主和建设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保险公司也可以据此拒绝理赔,完全是超载者自作自受!
由此,我们已经清楚的看到,如此法规,只是利益部门的获取利益而又逃避责任的法宝。它的出笼,既没有科学依据,也没有征求被限制者的民意,而是有关部门想当然制定的!说起来,科学发展观中央督察组已经五下云南,如此法规,好像督导组也没有看到!很滑稽吧!
进一步看,此二条,尤其是有关桥荷载量的这一条,很明显是有关部门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国人常说,做官一旦触犯法律、法规(其实,法规对大多数官员毫无约束力,反而是他们创收的重要渠道!),保护层是多多的:官职、一党一票、关系网等,一层层剥去,很多时候是不伤筋、不动骨的就过去了。比照以上法规来看,官员最先最大最有力的“皮”应当是官员体系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啊!在这幺多层皮的保护下还跌下马的官,是世界上最笨的猪了!
作为中国人,不知各位有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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