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0日,盐城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由于企业排放有毒废液的停水事件,因多个自来水取水口的水源被污染,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约20万居民无水可用,时间长达66小时40分钟。8月14日,此案一审判决公布:盐城标新化工公司法人代表胡文标和生产厂长丁月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六年。媒体迅速发现,这是国内第一次以这个罪名判处排污企业的责任人,而之前,排污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责任人都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时社会上包括法律界争议颇大。
我觉得,要说从群众角度讲,判这些长期让周围村民吃了那幺多年有毒水的排污者,“才判十一年,太轻了”。要判死刑才好呢!而从法理上讲这又很不符合情理,这就像不久前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的成都孙伟铭案一样,都是当前不是严打胜是严打的判决,大快人心之余总有一些遗憾在内。
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使然,是有小问题时没有管没有问,甚至有了比较大的问题苗头时有些官员只要被打通关节或上级同级领导打招呼就可以包庇肇事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结果等酿成大祸或恶性*事故,不得不矫枉过正,拿肇事者开刀,开大刀,以平民愤。
并且虽然该案在迅速启动对该事故肇事者的司法程序的同时,也立即启动了对当地区级环保局、建设局等主要领|导|人的监管问责,但与其他全国各地的官员问责一样都普遍存在着处罚太轻的倾向,比如盐都区环保局局长桂永跃只是被免职,另有六名官员只是受到被撤职、降级、记大过等一党一纪政纪处分,真正的监管者以及纵容者的重大刑事责任却鲜有人问及,--按照我的理解,一个小孩在大人的纵容下一步步走向杀人的犯罪深渊,大人的罪过比那位小孩大,对这次盐城水污染事故中负有监管职责的环保局局长等为何就不追究他们的渎职罪呢?
事实上,不是没有现行法律条文可依据,也不是他们够不上刑事立案标准,而是一些地方一党一委zheng府基于一些复杂情况护犊子,客观上造成了中央的重大社会恶性*事故问责制度反倒成了变相保护相关官员的“护身符”,使刑不上大夫的传统雪上加霜,你说没有处理吧,那是胡说八道,有一党一纪政纪处分在目,可要说这样的处罚能够顶多大的用又说不准,因为组织部门一般也不会亏待这些“识大体顾大局”的被问责干部的,等过了风头再偷偷上岗的多了去了,不少人还没到问责规定的上岗期限就异地为官了。
甚至连上级主要领导都知道,这些被问责的当地区级环保局、建设局等主要领|导|人未必不是在为其他人背黑锅,有些冤,其中不少干扰执法行政和乱打招呼者就是他们上级或同僚,此外出于部门或者地方利益以及招商引资需要而以牺牲地方环境为代价的默契现象更加司空见惯,至于被问责者也心知肚明,但却像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如果犟嘴不服从处罚势必会倒更大的霉,有可以让老百姓杀之而后快的大帽子在等待着他们呢,相反如果听之任之,该顶罪时义无反顾,平息民怨,些许还有复出的希望。这就叫干部小圈子里都心有灵犀一点通的“曲线救官”!
中国是一个特殊的国家,特别是在缺乏司法和法律独立规范行政权力的背景下,责权利还不明确的领导干部中有时发生不正常的事情要当着正常的事情看待,发生正常的事情要当着不正常的事情看待,那样心中无论什幺事就会有一个正确的应对答案了,回到这件事本身来看,无论严办还是以法律办那些直接肇事者都有现实需要或者依据,对行政监管者和执法者的也可法律办也可体制内一党一纪政纪处分,这就是儒家文化和特权双重主宰下的中国社会所特有模棱两可现象的具体典型体现。
一句话,在中国有些事件上是没有绝对对错概念的,真理只掌握在强势者手里,一切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怎幺干都成,相关人员身在“赌一场”,不仅身不由己,也要“认赌服输”,喊冤不如认清身处何环境心理就不会失去平衡了。这就是我对这次盐城污染企业董事长被判投毒罪一分为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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