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案” 隼与人的法律关系(2)

时间:2016-01-06 09:54:55 

“掏鸟玩”的描述也将其目的性更加随意化。法院的审判书上显示,闫啸天和王亚军分两批共猎捕了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第一批包括12只燕隼,第二批包括2只燕隼和2只隼科动物,还购买来一只凤头鹰,第二批在抓捕现场被缴获。两人是在售卖了第一批之后,相隔十几天再次捕回第二批4只,“掏鸟玩”的说法似乎淡化了其中的目的和动机。

争议点

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根据《刑法》第314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两人做出了上述判罚。情节的轻微与否则是根据数量来决定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隼形目动物满10只则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级别,应处10年以上徒刑。

2014年7月27日,父亲见到王亚军外出带回4只雏鸟,放在一个纸箱子里。“当时我在说,这是什么鸟,还怪好看的。”王亚军父亲回忆,在纸箱内的鸟与众不同,喂它们小麦和玉米也不吃,王亚军还专程跑到河里捞虫子喂它们。第二天中午,王亚军接到闫啸天打来电话,说有人有意买鸟。“我亲自帮他把纸箱子放进三轮摩托车里,他骑着摩托车就上闫啸天家去了。”直到傍晚,王父才得知儿子被抓进了派出所。用王父的话说:“如果我知道这是犯法,我还会让他去吗?”这是王亚军的父亲唯一一次见到案中的主角——4只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隼形目隼科动物。在28日的抓捕过程中,警方还同时缴获闫啸天前一天从网上购得的一只同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凤头鹰。

这是不具争议的第二次“猎捕”。

在第一批猎捕的12只鸟中,除一死一逃外,仅有一只卖给辉县贠荣杰的被追回,且鉴定为燕隼。虽然闫啸天和王亚军在审讯过程中分别确认过12只鸟的数量以及分两次掏的次数,但案件的辩护律师和申诉律师均认为,警方使用闫啸天手机中的照片作为证据,其中一张照片拍到了12只鸟,但从照片中无法确认12只鸟就是隼。一审过程中,公诉人以“鉴定结论是出自专业的鉴定机构,应该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而结束了关于这个问题的辩论。在辉县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两家人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维持原判。刚接过案子的闫啸天的申诉代理律师付建告诉我,目前家属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提起申诉,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警方只是凭借口供与未证真假的照片来确认,办案机关未能找到的11只鸟,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付建表示。

但这似乎给闫家人和王父提供了一根“救命稻草”,他们希望那些未寻获归案的鸟能成为给孩子们减刑的理由。而在我试图弄清楚第一批12只究竟是分几次“猎捕”到的,却得不到完整的答案。

郭方豪见到了闫啸天、王亚军两人其中一次的“掏”鸟经过,2014年7月14或15日,他与闫啸天、王亚军相约一同前往村子西边的黄水河洗澡,路过高庄村一户同样姓闫的人家门口,门口高耸的两棵杨树上有一个喜鹊窝,两人商量着掏鸟窝,进屋借了梯子,王亚军上树“掏”鸟窝,闫啸天在底下接。与闫啸天、王亚军一样,郭方豪也喜爱鸟。“当时掏的是喜鹊窝,但一看就知道不是喜鹊,具体是什么就不能确定了。”那次“掏”出来了4只,三人一同将小鸟放回王亚军的家中,随即前往河边捕鱼。而这一过程,警方在办案中并未找他证实。

当事人对于所售“鸟儿”品种的“知与不知”是审判过程辩护律师辩论的重点。闫啸天的一审辩护律师万耀在法庭上说:“闫啸天在公安机关传讯的时候报出的阿穆尔隼,网上查询阿穆尔隼确实是无危动物。如果闫啸天知道该鸟是保护动物,也不会在网上大肆炫耀。”实际上在最初的讯问中,闫啸天认为自己所“捕”和出售的是阿穆尔隼,购买的是凤头鹰,按照他的说法,上网查阅后发现阿穆尔隼属于“无危”,而后开始贩卖。第二天的审讯,他又承认与人交流过:“我知道这种动物受国家保护,但不知道后果有多么严重。我在群里跟别人交流过,只知道是违法的。”

而根据王亚军的口供,喜爱养鸽子的他无意间发现了当地有隼。“鸽子和隼是天敌,只要隼一过鸽子的反应就很强烈。”于是他与闫啸天起了“去找隼窝掏幼鸟”的想法,王亚军负责爬树掏隼,闫在树下接应,两人分享售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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