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案” 隼与人的法律关系(3)

时间:2016-01-06 09:54:55 

意识淡薄的代价

在新乡市红旗区某酒店门口我第一次见到匆匆赶来的闫啸天父母,还有闫啸天的申诉律师付建。“大学生掏鸟被判10年”的新闻成为热点以来,闫家已接待过不知多少拨媒体。一拨拨到来的媒体也被律师“有序地”安排在了新乡市的这家酒店住下。闫爱民和爱人驾着自家小车从村里来到市区,与邀请他们的广东某电视媒体汇合,准备于当天乘飞机赶赴广州,参加录制一档评论性节目。

然而,从广州回来后的闫父的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开始对我的采访请求有些推脱和遮掩。“本来想通过媒体希望能帮助到儿子,但如果起不到什么作用的话,我们不想再接受采访了。”聊天中,闫爱民告诉我,在录制节目过程中,现场的一些专家将他儿子刻意描述成“猎捕”、“贩卖”的惯犯,这点让他不能接受。

案件在网络上得到关注以来的20多天内,舆论经历过起承转合:一开始某门户网站的调查中,70%的人认为判刑过重;但随着网络科普贴的传播,包括“隼及燕隼”的相关知识以及闫啸天在百度贴吧的言论被曝光后,舆论开始“倒戈”。闫爱民感觉到了这些因素有些“不利于”儿子的案情。当我见到从广州回来后的闫爱民时,他正在县城的大街上向路人发送传单,找寻闫啸天某年夏天在河里游泳时救过的一个孩子,他希望找到这家人,能对儿子的案件有些帮助。闫爱民告诉我,自从闫啸天出事后,他已经将位于镇上的装修店停业,为儿子的事情奔波,偶尔在郑州接些零活。他也开始接触以前从来不了解的有关保护动物的知识,也开始学习法律知识,为儿子减刑是闫爱民目前努力的方向。“农村法制意识不够。”闫爱民说道,“但这就像是我们一直在走的路,忽然间挖了一个坑,还没有警示,你就掉下去了,掉下去就活该吗?”

在闫啸天爷爷奶奶家,两位年近八十的老人很难接受孙子被判10年半刑罚的事实。“如果我们知道是保护动物,肯定不会让孩子去掏。”爷爷无奈地说,“什么是保护动物,政府也没有登报纸告诉我们,在村里住了几十年,从来都不知道有保护动物这种区别。”

土楼村邻近山西和河北交界处,村四周绵延着小山丘,属丘陵地带,不远处便是太行山。河南省境内的湿地公园多达25个,其中土楼村所属的新乡市,就拥有一个国家级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大面积的黄河湿地孕育了丰富的生物物种,是南北方动植物类群的过渡及迁徙通道,也是我国冬候鸟的越冬北界,鸟类资源十分丰富。根据调查统计,全区共有各种鸟类16目43科156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鸟类39种,占鸟类总数的25%。然而对于这一国家级保护区的存在,当地大多数人并不知晓。

土楼村村支书白志刚给我数着村里常见的鸟类:喜鹊、麻雀、啄木鸟。“如果不是闫啸天这件事,我们都不认识这是隼,从来没有见过。”他告诉我,对于鸟类,他从未想过会是国家级保护动物,政府没有宣传过,更不知道新乡市辖区内就有一个国家级湿地鸟类自然保护区。

2015年12月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平台发布消息称,该院已经收到了被告人家属递交的申诉材料,“我们将依法认真审查”。案发一年之后,在与当地村民的交谈中能感觉到,这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仍不过是一些“鸟儿”。他们一方面为这位“大学生”身份的年轻人喊冤,一方面仍不理解,“掏个鸟儿,怎么能判这么重”。村民将猎捕猛禽幼仔理解为“掏鸟”,以及媒体报道将其轻描淡写成“家门口掏了几只鸟被判10年”,显然,事件的严重性在一年后的今天仍未在这个地方被完全理解。

记者 龚融 插图 张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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