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一直是真实的存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司法制度,都需要正视它并校正它。
受冤的奸杀案
“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多的误解。”这是美国当代法学家罗纳德·M.德沃金(Ronald M.Dworkin)的话。有时候公众与法律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应该互信,却时而互不信。俗话说公义自在人心,就因为如此,法院有时候的判决实在不得人心,于是一种人情与公权力的矛盾时而在撕扯着彼此的良性互动。
今年的普利策新闻奖将最佳解释性报道授予一篇由两名独立记者撰写的报道,叫《一桩难以置信的奸杀案》,报道描绘了公检法如何将报案者变成精神恍惚的傻子的过程。2009年华盛顿州林雾市,一个18岁的孤女玛丽遭到了入室强奸,然而警察在质疑她的说法前后矛盾后,把胆小的她逼到说这是一个梦。其中心理学家也介入,证明了她在动荡的童年期曾遭受巨大的来自原生家庭的打击,由此让警方更确定她需要心理辅导。
新闻里放出这样的报道:“本周早些时候关于西华盛顿某女子的强奸案,被公开承认是自己编造的狼来了的故事。”玛丽被指控虚假报案,需要接受心理健康辅导,同时被监督缓刑,处以500美元法庭相关费用……
在玛丽被视为大骗子后的两年后,那个强奸惯犯在科罗拉多落网了,林雾市的警察找到玛丽,给了她一个大信封,里面是数位强奸受害人接受质询的信息、撤诉材料和500美元诉讼费的赔偿。但玛丽在此事后惊讶地崩溃了……
这件事的意义在于,警方在“有供无证”的案件面前,极容易轻易懈怠或放弃,或者直接追索报案人本身的经历上的残缺来指正自身的问题。在2008到2012年中,联邦调查局认定,47件向林雾市报案的强奸案中,10件无事实依据,是国家相同类型案件的5倍。在强奸案高发的美国,处理难度高,办案压力更大,于是错案就多了。
1997年,美国有一个经典的冤案,后来在社会上形成一个专有名词叫“诺福克四水兵”(Norfolk Four)。诺福克是弗吉尼亚州的一个港口城市,也是全国最大的美军基地,当年那里住着一个刚新婚不久的18岁女孩米歇尔,在某夜被奸杀了。此案由老刑事侦探警察福特负责,他的风格是刑讯逼供,比如胁迫受讯者虚构前科、一连十几个小时不给犯人吃饭,锁在无窗的小屋里侦讯,如果不是他想要的答案,就用手指戳对方胸口狂吼“撒谎”,再用死刑恐吓对方。
第一个被侦讯的是她家的邻居威廉斯,无辜者威廉斯若无其事地接受了测谎试验,却被告知没有通过,实际上是福特骗了他。在一个晚上的逼供后,威廉斯已经累得什么都无所谓了,于是就承认了谋杀。5个月后,福特收到一份DNA检测,证明米歇尔指甲里的血迹并不是威廉斯的,福特一不做二不休,让威廉斯“补充交代”,如法炮制出还有同犯一起,于是他的室友水兵迪克被抓了。
这个案子的其他不实供述者,心里都明白,自己在虚假坦白,为的是避免死刑判决。迪克不同,在福特无数次威逼诱供后,逐渐确信自己的确杀了米歇尔,即使那晚他其实是在军舰上职守。但是麻烦来了,以后由于案犯的DNA,总是不匹配犯罪现场的DNA,在福特要求下,迪克7次补充坦白,共同作案的人数逐渐增加,一直达到8人。迪克在幻觉与现实中摇摆,对每一个新版本都深信无疑。从此以后,该案沦为“两种疯子”的主导:一种是丧心病狂,不断矫枉过正、殃及无辜;另一种是被逼疯的无辜者……迪克,甚至不由自主地成为检方的“明星证人”。
直到2000年11月,一份名为《正义被剥夺》的杂志,登了一位无辜水兵的父亲的信,披露了其中四位诺福克水兵的遭遇,才引起了纽约卡多佐法学院“洗冤工程”(innocence project)的注意,4年后由13位律师组成的律师团义务代理了此案,并向弗吉尼亚州长递交一份特赦请愿书,而20位州联邦调查局的退休特工也在“独立”审视这个案子后呼吁放人。这个过程中,一个耐人寻味的翻转是,此案中两个陪审团,十来个陪审员联合声明,称“坚信(firmly believe)四水兵是无辜的”,他们为自己把他们送进监狱怀有“非常糟糕的感觉”。所以陪审团中一半成员声明当时判错了。
导致冤假错案的司法迷信
美国大法官休尼特有句名言风靡法界:“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句话是对的,但是什么致使正义迟到?美国的犯罪电影导演似乎在攻击政府上付出了不懈努力。90年代一部美国电影《肖申克的救赎》红遍中国大江南北,应该说这部电影对国人来说是一次认识上的撞击,它不但歌颂了光辉的毅力和人格,还让我们知道监狱——这个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工具也未必就具完全的合法性,
银行家安迪被法院冤枉杀了妻子和妻子的情人,要在肖申克监狱里度过一生,那却是个地狱般的世界,里面什么暗渡陈仓、龌龊勾当都有,乃至他得以钻了空子帮狱警逃税,最后用从外面搞来的鹤嘴钳戳穿了监房的墙壁……在这个时候,人们会觉得法律从国家权力过渡到专政机器是那么没有界线。
十几年后美国又有一部荡气回肠的监狱片《守法公民》,讲了一位费城的警员谢尔顿,他的妻女遭到了暴徒的奸杀,最终罪犯与检控官媾和,把罪行推到另一个从犯身上,而罪犯本身只服了10年徒刑。
谢尔顿在10年后杀了那个刚刑满释放的罪犯,故意引火上身入了监狱,在监狱里他跟安迪做了一样暗渡陈仓的事,只为了揪出公权力幕后的黑手,当年的办案人员一个个被“影子杀手”谋杀……在面对光天化日下的黑幕交易时,法院象征社会正义的基础已经全然崩塌。
当法律沦为权力机构手中的特权,正义的天平就可能进一步偏差。所以英国有一句谚语,“迟来的正义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意味着公权力办案要慎之又慎。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是在公共生活中维系公平的利益往来、保护私有制的合法性,那么,既然法律界早有这么一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毋庸置疑的共识,为什么还会发生有如德沃金说的“受到公民的误解”呢?
卡夫卡的长篇小说《审判》描绘了一幅冰冷的法律巴别塔的图景,主人公K被一个莫须有的罪名控诉,为了申诉无罪他天天在法院门口徘徊,但屡次被守门人挡住,最后他被押到了刑场……作者借K的口吻指出:“从哪方面说,法院都是一个毫无意义的机构,一个刽子手就可以代替整个法院。”
美国俄亥俄州前检察总长吉姆·佩特罗(Petro J.)及其夫人在《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一书解释了冤假错案屡禁不止的原因,也就是一种过度依赖司法的迷信:“监狱里每个囚犯都声称自己无罪;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有罪的人才会认罪;发生冤案是合理的人为过失;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中得到纠正;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
该书还将导致刑事冤案的因素归结为以下六种:虚假供述、采信告密者的陈述、劣质的辩护、不可靠的科学、政府的不当行为和目击者的错误证词。作者以著名的安东尼·迈克尔·格林强奸案举例,展示了警方诱供时的技巧,安东尼在1983年时在休斯敦路过一个强奸现场,他报了警,却被受害人指认就是案犯。
被害人在警官的诱导下做出辨认,她的证言从“其中有个人很像行凶者,但是还不够像”,变成了“就是这个人”。在她并不那么确定时,警方给他带来了一批更大的照片,包括格林照片的放大版,“我们告诉她我们有一些照片,其中可能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事实上没有真正的嫌疑人”。女孩又一口认出格林,“就是这个人”。格林服刑27年后被无罪释放,他在牢狱里“自学法律,为自己找出路”。
4%的错案率
虽然美国的法律文化奉行“宁纵不枉”原则,但仍然避免不了冤假错案。从1994年开始,全美已有300多起冤假错案曝光,其中97%以上是谋杀案和强奸案。作假、逼供、诱供、伪证、鉴定失误等屡见不鲜。2014年,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萨姆·格罗斯(Sam Groth)参与了一项“全国除罪登记”(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的项目,发表在《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上,指出全美已经执行的死刑犯人中,有4.1%后来被证明是无辜的。也就是说,每处决25人,就错杀1人。
“美国关于死刑的记录保存得尤其完好,然而其他刑事案件的档案则不足以让我们对错案率进行估算。这个数字可能低于4.1%,也可能比它高。不过,在美国这个每年数百万起刑事判决的国家,超过200万人被关押在监狱里,所以即使错案率只有1%,也会造成数万人蒙冤的悲剧。”格罗斯在一篇登在《华盛顿邮报》上文章里写道。
这份报告还指出,原本死刑判决中,1.6%后来改判了无罪,35%以上后来减刑了。格罗斯的调研组登记了1625名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服刑人员,平均的关押时间超过9年,2014年,俄亥俄州克利夫兰的三名无罪释放人员已因谋杀罪服刑了39年……即使这样,格罗斯仍认为他们是幸运的,“绝大多数错判的无辜者不曾被发现,绝大多数冤案得不到平反”。
截至去年,除冤登记已经记录了从1989年以来的1733个平反案了,2015年有149人获得平反,破历史纪录。项目组披露,从2011年算起,每年登记的冤案数在翻倍。除罪登记每周都会收到四五封来信,虽然不能确定全是蒙冤的清白者,但那些信读来心碎。但这个项目只是一个学术编撰项目,并无实际代理权和核实无罪申诉的权力,格罗斯只好回信给他们,表示爱莫能助。
2004年,美国出台《无辜者保护法》,这是得到参众两院277名议员签署的立法案,旨在促进刀下留人。该法设计了两种救济途径:保障所有罪犯有通过DNA检测证明无罪的权利;保障所有犯罪嫌疑人在任何诉讼阶段都享有充分、有效的法律服务。截至2010年,这项立法为257名嫌疑人洗脱冤屈。
除此之外,在全美耳熟能详的“洗冤工程”也在实际操作层面帮助这些无辜者。1989年,美国首次运用DNA技术为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洗冤,从此学界提出了“洗冤工程”的倡议。作为非营利性的民间法援助机构,它先是通过电话申请,由教授、学生、律师研讨有无翻案的可能性来决定是否受理,目前全美各州都有这个机构的分支。1989年以来,通过DNA技术推翻的刑事案件已达350件。
但是,在DNA的获取上,很大程度受制于检察官是不是愿意配合,因为DNA是掌握在他们手里的。在有着根深蒂固的“控辩交易”传统的美国司法界,检察官甚至暗中主导着案件的走向,以至于都没有到法庭阶段就已经被摁在暗箱中靠钱解决掉了。所以DNA可以成为检察官的心病,他们是不会轻易提供的。
即使是通过DNA检测纠正的冤案,也主要是强奸案,但在其余类型的案件中它就不一定管用了,所以只能石沉大海。再方面,要检察人员受到追责也不大可能,要证明他们在冤案中存在不当行为很难。至今,美国只有一件冤案追究了司法人员的责任,那是2013年得克萨斯的案子,检察官隐瞒了当事人无罪的证据,导致该人被判处25年。最后,这名检察官仅以藐视法庭罪被判10天监禁。
司法判决上的趋利避害法则让任何国家都无法避免错判,从侦查到审判的每个节点都可能发生贻误。上世纪90年代,英国也创立了一个“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CCRC),是由皇家司法委员会提案而设立的非政府组织。CCRC成员从行政和司法机构剥离出来,由首相提名,女王任命,至少三分之一的人具有10年以上律师经验,三分之二具有刑事司法经验。
CCRC是仅对议会负责,行使独立职权的机构。被告或当事人一旦有量刑上的质疑,可以通过CCRC来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CCRC自行决定是否受理案件。这就相当于在个体与法律机构之间介入第三方力量,为案件提供一个缓冲地带,CCRC委托独立侦查人员对案子进行复查,自由收集新的观点和证据,自1997年来,经这个机构移送上诉的案子撤销率和改判率达到70%。
“控辩交易”滥行
有资料表明,在格罗斯参与的“全国免罪登记”中,有151起,约占10%,为控辩交易(plea bargaining)造成的冤假错案。据他们估计,所有定罪的重犯中,无辜认罪者比例在2%到8%之间。纽约南区联邦初级法院法官杰德·拉科夫(Jed Rakoff)认为:“即使我们更加保守地假定这个比例不超过1%,考虑到美国220万囚犯中有超过200万进行过控辩交易——也就是说,估计有2万多无辜者对虚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后被投入监牢。”
托马斯·杰斐逊曾说:“陪审团制度是人们构想出的唯一的锚,有了它我们才能防止政府与其宪法原则背道而驰。”但现在,陪审团制度似乎已完成了使命,因为越来越多的案件都不需走上法庭。控辩交易可以说是美国至今为止受争议最多的司法痼疾,这是一套由检察官主导的关门交易制度,在没有司法监督的情况下由控辩双方私下完成交易。
有一个惊人的数据表明,美国在2013年刑事指控的案件中,97%通过控辩交易解决,上庭受审的不超过3%。在刑事案件中,这种“庭外和解”的方式在美国大行其道。南北战争前,控辩交易并不多,刑事被告要么经受审判,要么坦白,法官享有充分自由裁量权,但是内战后,由于社会流动性增大,南北流通加剧后,犯罪率上升,导致原有法庭负荷过重,不得不另寻他法。
“在大多数其他国家,由于控辩交易使有罪的被告人得以逃避部分法律制裁,它被视为魔鬼的契约,因此从未真正成为主流实践。但在美国,控辩交易已成为家常便饭。虽然最高法院最初对控辩交易制度表达了保留态度,但最终还是批准了独立代理人(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的协议谈判,并认可该制度有益于司法系统的运作。”杰德在《纽约书评》上发表的一篇文章写道。
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强制性最低刑期和强制性量刑准则。后者是两党在1984年国会上达成的,旨在避免非理性的量刑差异,弥补强制性最低刑期的刻板僵硬,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有一件事很快变得明显——由于量刑准则及强制性最低刑期的存在,联邦刑事案件几乎不再经由陪审团审判了。”杰德写道,1980年时,联邦案件的被告受审率还有19%,到2000年已下降到不到6%,而从2010年至今,这个数字不到3%。
量刑准则与强制性最低刑期一样,都成为检察官的武器,实际上促使被告人被迫同意控辩交易。在美国司空见惯的贩毒案上,控辩交易就极大减轻了法庭的负担,却滋生了大量黑幕和龌龊行径。1973年颁布的《洛克菲勒毒品法》规定,贩卖海洛因、可可因或大麻超过2盎司的被判处15年以上徒刑,这就为贩毒案安上了个强制性最低刑期的法律标准。但是后来,这个法律又变更为在实际操作中,仅犯“贩卖海洛因”的可以避免强制性最低刑期,只需根据量刑准则,服刑两年以内。但如果被告拒不认罪,他将被以串谋贩毒罪名起诉,其中贩卖毒品仅是一小部分。很多贩毒者为了息事宁人,给钱走人。
量刑准则和强制性最低刑期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量刑权滑落到了检察官手中。但是控辩交易毕竟让犯罪率下降到半世纪以来最低水平,美国刑事司法系统授予检察官严惩的权力,对犯罪率起到很大的抑制作用。“大多数美国人觉得现在比几十年前安全得多,这种安全感极大地提升了生活品质。既然对检察机关的赋权给我们带来了这样的结果,为什么我们还要吹毛求疵?”杰德说。
杰德说,控辩交易所导致的最严重的弊端是,被告会认为只要律师能搞定控辩交易,减少在狱中的服刑时间,他们会将认罪看作是一种理性选择,尽管他们中可能很多是有前科,而这次是无辜的。于是在律师介入后,他们也称自己有罪,上了法庭后法官又大量依赖检察官的声明。“有时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自己也知道被告的认罪中有‘人为成分’,他们将共同拟定一份巧妙包含基本事实却不涉及细节的书面认罪声明,并让被告当庭朗读出来。”
消失的陪审团
似乎历史上从来没有更好的避免冤假错案的方式,法庭虽然象征公平正义,但是它的控制权还是在贵族王室手里。在16世纪,欧洲一直延续着一种比武审判(trial by combat)的传统,就是以控方和辩方的比武输赢来决定谁赢得审判。这种情况下,当然是有钱的一方赢得官司,因为他们可以聘请身强力壮的替身。这种方式到了19世纪还在欧洲一些地方存在。
而对于新大陆美国来说,陪审团曾经被视为美国司法制度先进于别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标志,它让法庭上的控辩双方打嘴仗式的对垒有了更近一步的客观评审空间。该制度的雏形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政治家梭伦设立了一种叫“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公民中选举,轮流参加审判,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而在古罗马,审判权也在公民大会手中,每个案子由30~40名法官共同审理。
在古希腊、罗马文化湮灭后的2000年左右,有学者发现,盎格鲁-萨克逊人的《埃塞雷德二世法律》(the law of Ethelred Ⅱ)中,又出现了陪审的痕迹,于是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说法开始盛行。这项制度在英国历史上经过模糊的演化,被赞誉为一种“英国人生命的守护”制度(security of Englishmen’s lives)。有人说:“他的政治上的作用体现在附属于专制政府的特权的保护,法律上的作用体现在它的力量和行动有时并不是和已存在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一致。”
真正将陪审团制度发扬光大的是独立战争后的美国。美国在殖民地期间利用这项宗主国的制度保护着本土人的利益,在独立后,人们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了极大的兴趣,更是将它视作自由和民主的保护伞移植到美利坚。只是今天,在陪审团即将名存实亡的当口,美国的法律学者开始呼吁要维持稳定的审判流。
根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局的资料,在1976年时联邦法院每100个民事案中有10个是开庭审理的,到了2008年,只有1%的民事案经由审判结案。而在这些案子中,又包括了法官审判和陪审团审判两种,陪审团审判的式微不容置疑,在西方也导致“vanishing jury trial”(消失的陪审团)的说法。
50年代时,一部美国电影《十二怒汉》风靡影坛,也让世界对陪审团制度崇敬有加。一个不良青年被指控杀父罪,于是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在一个密闭的小屋里进行的投票,只有全票通过才能够让罪名成立。他们来自各行各业,急躁武断,都想快点投了票离开,只有一人坚持投反对票,并认为“我们应该讨论一下”。最后,在看似确凿的证据下,他发现了一个证词上的误差,才使得其余心急如焚的人一个个投下反对票……影片从头到尾没有出现过那对父子,只是在一个密闭空间里记录下了陪审团慢慢翻转的过程。
在美国,检察官判刑半年以上的刑案,可以申请陪审团审判,这些人可能对案件进行了全程跟踪,但并非一定来自专业领域。但这种审判形式某种程度上因专业性不够而增加了错案率,它一定程度上成为冤案免责的挡箭牌。因为他们审后就解散了,以至于如果判错了,也没人会被追责。
1998年著名的埃尔金斯案,就是陪审团的一大败笔。俄亥俄州的埃尔金斯的岳母死于一次入室奸杀,而她6岁的外甥女在惊慌失措后说是姨夫将外婆杀害,因为他们的关系一直不是很好。警探在老人的房间里仅收集到一片破裂的指甲和纽扣、假牙。10个月后,案件在陪审团的审理下,听取了48位代表控辩双方的证言。虽然陪审团得知埃尔金斯的DNA与犯罪现场的不符合,但还是听取了小女孩的陈述,埃尔金斯被判谋杀罪入狱。
后来,埃尔金斯的妻子一次次质证外甥女,小女孩说:“我从来都不确定,而且我越来越不确定。当时我也想说我不确定,但警察却安慰我不用难过,告诉我不用为了揭露是姨夫干的而担心,说他们已经掌握了一切证据。”埃尔金斯在服刑6年后出狱,原因是“洗冤工程”通过DNA检测帮他重获自由。
文 王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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