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蕲春县教育局长为何激起国人盛怒

时间:2017-04-26 11:27:55 

湖北省蕲春县教育局网络举报案,已成为我国建国以来影响最大的事件。短短三天,两次掀起新闻浪潮,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深圳、广州等各大城市引起巨大轰动。从中央到地方,从大一陆到香港,其传播之快、之远,影响之大、之深,是以前各类事件无法比拟的。

4月9日,《教育局长告办公室副主任“网络诽谤案”明日开庭》的新闻首次在《长江商报》发出,立即被新浪网、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腾讯网、搜狐网、中华网、中国网、CCTV网、网易网、荆楚网、南方网等各大网站转载,继而被全国各省市大大小小的网站纷纷转载,这一消息迅速传遍神州,飞向海外,不仅在中华大地,甚至在全球华人中激起巨大反响。4月10日,各大媒体云集蕲春。4月11日,《农民日报》、《法制日报》、《新闻晨报》、《长江商报》、《楚天金报》、《楚天都市报》、《成都晚报》、《燕赵都市报》、《南方都市报》、《东楚晚报》、《湖北电视台》、《湖北人民广播电台》等200多家媒体都在重要位置大篇幅详细报道了案情及庭审情况,除《楚天都市报》略有偏向刘建文外,其余所有报刊几乎一致支持王纲,这是前所未有的。

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为什幺会引起如此巨大轰动及一致性*支持呢?

第一,人民需要和谐。

2008年是一个特殊年份:中国举办奥运盛典、庆祝改革开放30周年。现在,中国人民欣逢盛世,正在努力建设和谐家园,而和谐的前提,是公平,是公正,是民一主,是平等,是正义。正在这时,发生了王纲举报fu败反被fu败分子施以沉重打击报复的事件(人被抓、家被抄、工资被扣、工作被停、夫妻六次上门道歉、妻子两次下跪、四次书面道歉、两次网上道歉、向四大家全体领导书面道歉、三天批斗大会道歉、家人生命受到威胁),正义不但得不到伸张,冤屈不但得不到伸诉,还要受到法院的审判。在民一主进程不断加快,人民民一主意识不断增强,一党一中央反腐力度越来越大的今天,激起全国人民的愤怒这是必然的。

第二,国家需要稳定。

建设和谐家园需要稳定,而目前不稳定因素当属fu败。随着一党一中央反腐力度的增强,社会民一主步伐的加快,人民反腐意识也越来越强,并形成一个共识:要想国家繁荣昌盛,必须清除fu败;要想社会和谐发展,必须清除fu败。前些时发生的西藏叛乱事件,引起了国人的愤怒,既而发生了刘建文打击举报者的事件,人们很容易把西藏叛乱分子、海外反华势力与国内刘建文等fu败分子联系起来,并激起国人的愤怒也是必然的。

第三,蕲春公安助腐为虐。

胡|锦|涛总书记代表中国共|产|一党一在十一七一大报告中着重指出:“中国共|产|一党一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一党一同各种消极fu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fu败和有效预防fu败,关系人心向背和一党一的生死存亡,是一党一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王纲举报fu败是一个共|产|一党一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公安的严厉打击。2006年12月9日晚19:40分,王纲在值夜班回家的路上,被没有穿警一服、没有开警车、没有抓捕证的蕲春县公安局漕河刑警中队用暴力强行抓走。随后,又闯进王纲家进行抄家(没有持搜查证)。随后,漕河刑警中队又伙同刘建文制造伪证陷害王纲。这种人民公安执法人员帮助fu败分子制造伪证打击、迫害举报人的行为,不能不引起国人的盛怒。

第四,蕲春法院明显偏向。

一是王纲参与的网络举报是一个群众性*反腐政治事件,王纲既不是事件的发起者,又不是组织者,只是一个普通参与群众,在蕲春公安违规侦察还未结束时,法院居然受理此案,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二是刘建文于2007年7月7日起诉,按规定这类案件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2008年4月7日,在此案立案9个月之后,在全县人民都以为此案已经了结,王纲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法院突然给王纲下发开庭通知(仅提前三天)。正如一位网民愤怒指出,“王纲举报长达几年,为什幺没有人去调查核实?而被举报人刘建文一纸诉状递交法院却很快得到受理和重视?”

三是王纲在给记者的信中写道:“8月21日上午蕲春县法院某法官对我说:‘即使你所反映的问题全部属实,你弦外之音也含有诽谤’,并强调‘弦外之音也可以定罪’‘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四是在案件尚未开始审理,刘建文居然敢于向记者说“我一定要把他送进监狱!”言外之意还有“我一定能把他送进监狱!”语言之肯定,言语之有力,说明刘建文已经成竹在胸,如果没有人对他作出承诺,他敢这幺说,能这幺说吗?

五是我们再看审判现场,刘建文坐着豪华轿车、前呼后拥迈进法庭,在4个多小时的审判中,我们统计:刘建文及律师发言占3个半小时以上,王纲及律师发言仅占25分钟。法庭允许刘建文律师絮絮叨叨,冗长重复的长时间发言,王纲发言本来简短,刚说到所受的迫害,就被刘建文律师恶意制止,这一反常举动竟受到法庭支持,王纲两次要求发言都得不到法庭允许。这一不正常现象不能不令国人愤怒。

第五、制造伪证法理难容。

从上次庭审来看,刘方律师提交了一个U盘成为此案的焦点。此U盘是由县公安局漕河刑警中队吴国生提一供的,吴的亲笔证明材料写明是“从地上捡起来的”。此证明可成立的唯一条件是:内中存有王纲家庭照片(王纲说照片是存在办公室电脑里,他出事后电脑刘建文搬去放了几天);不成立的条件是:没有由王纲签字、划押的扣押清单,封存袋上没有王纲签字、划押,所有笔录及文字均没有提及此U盘。庭审后,王纲向法院提交了由法院与刘建文共同送省司法科技鉴定部门对该U盘的鉴定结论,该结论已经明确证实了此U盘为伪证(在《电子检验报告》中注明:“材料送检时由标注‘内封王纲电脑U盘一个’字样的信封密封,密封完好无损”、“漕河刑警中队2006年12月9日封”、“U盘最后使用时间为:07年08月13日”等字样一个由公安部门于2006年12月9日封存的U盘,竟然在2007年8月13日以前一直在使用!这说明了什幺)。那幺,公安人员(吴国生)、司法人员(律师刘文雄)、教育局长(刘建文)共同制造伪证陷害王纲,法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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