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贴一定要公拿

时间:2017-04-26 11:27:55 

社会各项保险问题,国家理应予以高度重视。目前实际情况看,国家在相关法规上,尽管在朝着维护群众利益的目标努力,但由于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健全,使得社会员工在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还很不“保险”。具体表现在社会参保率不高、该公费的社会保险金不能足额到位甚至转嫁给个人负担等问题上。

前日,我一手带大的妻侄女因丈夫调离外地不得不从县疾控中心留职停薪自谋生计,因办理养老保险,我年过六旬的姨姐找我,要我陪同她一起找单位领导说情,内心的意思是想单位领导予以关照,请求将孩子的社会养老保险公贴部分由单位承担。

疾控中心是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我姨姐是这个单位退休的副高级药剂师,因为我的单位与该单位有管理关系,且本人与该单位领导处得不错,所以姨姐要拉上我。我内心不愿意去,可是情义上又过不去,只好陪同前往。与领导见面后,请求方话说得含糊谦逊,领导自然明白,回答很客气,意思却很清楚,单位在外留职停薪的一起有3个人,都是自己全额负担社会养老保险金。鉴此,我和姨姐只能理解,遂悻然而退。

从情理上来看问题,财政供给人员留职停薪外出谋业,大多没有办理劳资手续,而是与单位签订协议,其财政供给额还在单位。职工留职停薪既减轻了单位人员膨一胀的压力,又减轻了经济负担,同时还有利职工下海创业,从这些方面讲,单位为其承担公贴部分社会养老金也不在理外。当然,这受单位财政供给是否足额、创收来源是否充分等经济实力方面的限制。有些单位经济条件好、领导开明,也有承担公贴养老等社会保险的情况。诚然,有的单位职员留职停薪出现无人顶岗而必须请人代岗的情况,如请教师代课,单位还是节省不了多少。

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问题,各项社会保险,无论是现在的企事业单位还是将来一经过劳资改革的行政单位,其公贴部分一定要公拿,不应该由员工私人承担。企业员工一旦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政策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不仅在岗期间公贴部分要公拿,在非员工要求亦非员工过错解除合同情况下,只要员工没有与新的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公贴部分必须由原定劳动合同企业负担;企业破产导致员工失业,其剩余资产应优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员工社会保险金。事业单位中,正规途径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因岗位缺乏不能上岗而不得不外出自谋生路的,单位完全应该承担社保金的公贴部分。自愿加入各项社会保险的农民和无业市民,国家财政应该给予补贴。这要从国家法规制度上来搞明确,而不能靠哪个员工说情或是靠哪个领导发善心来解决问题。如果国家在法律上不能做到这一点,所有社保金都由个人承担的话,网友所说“活113岁才能拿回所交保险”的事实必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必然葬送我们的社会保障事业。

从法律制度上明确社会保险公贴部分公拿,其政治帐、经济帐、社会帐都是十分划算的。从政治意义上讲,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使人民群众在养老、就医、就业等方面得到实惠,使国家的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更趋公平合理,这是一条又直又平的政治帐路子。从经济意义上讲,国家拿些钱为弱势群体提一供社会保障是用好纳税人钱的最本原、最重要的出发点之一,也是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最好的诠释,落实得好,有利提高国家信誉。何况所有社会保障资金从大体上看,相当部分是在社会生产过程从劳动者所创造的利润中筹集、并进入国家社会保障资金笼子里的资金,需要国家财政直接负担的,只是行政和部分事业单位及民政补贴这一块。落实公贴公拿,国家还可以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有更充足的理由为多方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开源。从社会意义上讲,这是一个解决社会老龄化、解决人的老年生活保障问题、一定程度上遏止恶意裁员或随意辞退员工、提高社会保障金缴保率的有效举措,有利于化解因社会保障金问题引起的纠纷矛盾,有利于法律维护劳动者的应得权益。因此,我呼吁:公贴一定要公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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