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稿遗失 究竟是谁的责任

时间:2017-02-16 16:56:50 

比尔斯·克利福德(下简称比尔斯)是美国精神卫生专家,1943年逝世。年轻时曾患躁郁症,康复后,他将自己3年心理失常、数次进入精神病院而死里逃生、重见光明的经历,以自传体裁撰写了《一个精神病人的自叙》(下简称《自叙》)一书。该书于1908年付印问世,在公众中引起强烈的反响,1981年已出版发行第41版。至本案诉讼前,我国尚无该书的中文译本出版。

胡寄南先生是我国著名的心理学家,早年留学美国专攻心理学。曾长期任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心理学博士研究生导师。胡寄南先生曾两次翻译国际心理卫生名著《一个精神病人的自叙》,30年代因战乱译稿丢失,后在去美国访问时设法找到了该书第41版,全部复印后带回国内,不顾年老体弱,重病初愈,翻译了该书,译稿交给学林出版社,委托其出版发行。但学林出版社没有付印,甚至将译稿连同国内惟一的原稿一起丢失。胡寄南先生于1989年12月20日逝世,其妻在胡寄南先生之前去世,胡寄南先生的子女作为合法继承人,将学林出版社送上了法庭。

原告胡斐佩、胡天培、胡乐佩、胡美佩、胡复培与被告学林出版社遗失书稿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1998年12月3日、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还申请了证人林耀琛、祝蓓里、胡君辰出庭作证。

原告:遗失书稿,应予赔偿。

原告方认为,其父胡寄南是中国著名心理学家,生前翻译了国际心理卫生名著《一个精神病人的自叙》,于1986年9、10月,将译稿交给学林出版社出版发行。但被告一拖再拖没有及时付印,甚至将译稿连同国内惟一的原稿一起丢失。被告的失职不仅遗失了译稿手本,还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再版权和子女的继承权。由于作者已逝世,作者的精神损失和荣誉损失无法弥补,而且对作者的子女也造成极大的精神和荣誉损失。为此,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偿付遗失译稿损失人民币16万元。

被告:未收稿件,何谈赔偿。

被告方认为,其未收到过胡寄南的译稿,有关来稿登记簿上无系争译稿的记载,出版社领导亦未讨论过系争译稿的出版,译稿的遗失与其无关;该译稿系3人的合译作品,著作权属3人共有,原告不能单方主张权利;原告时隔10年才主张权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

1。系争的《自叙》翻译作品著作权是否归属胡寄南。被告认为根据《自叙》译者前言(下简称“译者前言”)记载,系争译稿由胡寄南、祝蓓里、胡君辰3人合译,该作品的著作权应由3人共同享有。原告为证明自己的权利,向法庭申请证人祝蓓里、胡君辰出庭作证。两证人在法庭上分别作陈述,均认为原作翻译难度很高,凭他们的心理学、外语和文学功底无法胜任,他们仅协助胡寄南教授分别翻译第三至二十章和第三十一至三十二章的初稿,再经胡寄南教授逐字逐句校改后定稿。他们是胡寄南的学生,当时未想过在系争译稿上署名,现在仍认为该译稿的著作权属胡寄南。上述证人证言亦经被告质证。

2。系争译稿是否交予被告出版。原告提供了胡寄南先生与被告签订的《胡寄南心理学论文选》增补本(下简称“增补本”)出版协议书(下简称“协议书”);胡寄南先生手写的“增补本”目录;“增补本”及所载的“译者前言”;原告胡天培与被告前法定代表人雷群明交涉译稿的来往信件;并申请证人林耀琛出庭作证,以证明系争译稿交予被告出版。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书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译者前言”系胡寄南单方所写,不能证明被告收到系争译稿;对林耀琛的证言,认为只能证明是林收到译稿,这是林个人的行为,本社从未讨论过系争译稿的出版问题;雷群明在复函中称曾见到过译稿,这是指见到“增补本”中的“译者前言”。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该社1986年、1987年来稿登记簿和该社当时法定代表人柳肇瑞的书面证言,以证明该社未收到过系争译稿。

原告对被告的来稿登记簿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胡寄南心理学论文选》(下简称“论文选”)、“增补本”均由被告出版,被告亦未在登记簿上作登记,因此登记簿不能证明被告此主张;柳肇瑞系当时的被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词内容不真实、不客观。

经审理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协议书”、胡寄南先生的“增补本”目录、“增补本”所载的“译者前言”、双方来往的信函和被告提供的来稿登记簿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确认;证人林耀琛的证言,被告虽有异议,但证言的内容能得到“译者前言”、雷群明复函的印证,对该证言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柳肇瑞的书面证言,因其系被告当时的负责人,与被告和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且证言的内容与雷群明的复函有矛盾,故对该证言内容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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