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宽容与忍耐,很多不起眼的小事瞬间就会酿成大事,付出惨重的代价。本案的起因也是如此。一天早晨,邻居将7旬老人黄某放在楼下公共绿地里的箩筐和小凳子扔出了小区围墙,为此,情绪激动的老人与邻居发生了争执,争吵中,老人突然脸色发白瘫倒在地,在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后,诊断为突发性脑溢血。一周后,不治身亡。
老人之死给其7旬老伴带来了双重打击,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突然间失去了相伴几十年的丈夫,她痛不欲生,再何况,作为一个没什么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和护理基本都靠丈夫照顾的残疾老人,老太太的悲痛更胜常人,她怒从悲来,哭天号地,认定是邻居小青年害死老伴、见死不救。失去父亲的子女们在万分悲痛中,将惹事的邻居指认为凶手,将丧事用品都堆放在邻居家窗前以示报复,并要求警方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邻居认为:扔的是自家窗前的废弃物,目的是维护小区的整洁,况且在纠纷发生时,除了口角之外也没有任何不当行为,是老人本身存在的心血管疾病导致了突发性死亡,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000元。
有关方面几经调解,由于补偿金差距太大,谈判破裂。死者家属一行7人提起了诉讼,要求邻居赔偿医疗、护理、交通、丧葬及配偶残疾护理费共3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死者家属还表示,如果在法院还得不到公正的处理,那他们就自己采取报复行动。
对这起事关社会稳定和残疾老人权益的民事赔偿案,静安区法院老年审判庭当天立案、当天受理 。
审理本案第一要对社会稳定负责,第二要对老人的合法权益负责,第三要对法律负责———本案审判长,年近50、有25年审判经验的林爱华,在研读诉状、了解了案情后,制订了“三负责”的审判方案。接案后,她立刻召集情绪激动的原告们到庭,向他们解读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表明法院公正公平公开的办案立场,要求原告们打消顾虑、相信法律。待原告们情绪稳定下来后,林爱华又向他们解说了如何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何通过举证质证陈明事实等法律知识。并告知,只有通过证据来认定被告行为对老人之死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构成侵权赔偿,但这种赔偿必须是合理的。
在林爱华的循循善诱、娓娓劝导下,原告们对法院正确判案有了信心。
林爱华说,“谁主张,谁举证”是诉讼的原则,但是老年人限于行动不便、社会活动能力不强等原因,很难承担起举证责任。当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碰到“取证难”时,“老年审判庭”的法官多了一份义务,那就是及时给予司法救济,主动承担为其收集证据的责任。
毫无疑问,老人的死因是急性下壁心梗、心律失常、心源性休克、脑干出血。但被告邻居在庭审中否认激怒过老人,相反,他说:是老人自己乱骂一气,导致旧病突发死亡,因此被告对老人之死不承担责任。为取得科学的结论,合议庭在商量后委托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内容为“老人死亡与争吵之间因果关系”。不久,鉴定结论出来了:死者7月20日突发脑血管意外,7月28日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与7月20日晨争吵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有一定的间接关系,即为诱发因素。
老人本身的疾病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诱发因素、间接原因就与此无关了?林爱华不能作出显失公平的判决。探索思考,最终她在侵权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中,找到了解决本案的法律途径,使本案的审判豁然开朗。她认为:侵权行为之成立,除了要考虑因果关系的要件外,还要考虑过错要件,原被告之间发生说理性的口角,很难说谁有过错,这场纠纷是基于被告擅自扔掉属于原告的杂物而引发,尽管被告的主观动机是为了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而清除废弃物,但在客观上这种擅自处理属于原告物品的行为是有过错的,被告对此发生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被告应承担40%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的法庭调解碰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原告咬定索赔金额不肯松口,而被告对原告的索赔事项提出一连串的质疑。林爱华认为,“护老”绝不能“偏老”,绝不能以情代法,一切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她说,确定人身伤害的赔偿额要实事求是,既要保证受害人得到妥善的救济,同时又要保证确定的责任合情合理,不使加害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她组织合议庭进行了据实查证,医院出具单据、医疗交通费单据、殡葬发票等一笔笔经过质证核实,护理费用依据核定标准计算,家属的误工费经过调查核定,不在法律规定之列的赔偿要求和缺乏证据的赔付一概不予支持,最终合计总费用仅人民币6143.40元。
判决书逐条引征了适用的法律,严严实实地详述了法院审理的经过和证据的采用。最后,判决被告酌情赔偿原告人民币共2457.36元,并按责任分配承担相应的鉴定费和诉讼费。这份颇见功力的一审判决书征服了原被告双方,不仅都没有上诉,被告还在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了判决规定的内容。涉案的残疾老太太说:“这样的法官作出的判决不会错,我对死去的老伴也有个交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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