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2日,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万里城开发建设五周年庆典时,与上海摄影家协会就共同举办“中环杯”上海万里城摄影大奖赛,并颁布了简章。该简章明确摄影范围是“普陀区万里城”,参赛要求为“参赛作品需本人摄影的反映5年来万里城建设并且符合比赛内容的照片。”
同年7月29日上午,擅长摄影的孙伟忠按照简章规定报名参加比赛,并要求到上海万里城居住小区拍摄。创作过程中,万里小区居民杨道祥夫妇领着可爱的四胞胎与小区居民交谈的情景激起孙伟忠的创作灵感。在征得杨道祥夫妇同意的情况下,以他们夫妇和四胞胎子女及万里小区的居民为背景,拍摄了一组系列照片。嗣后,孙伟忠从拍摄的系列照片中挑选了一张最为满意的作品,并配以文字标题“四胞胎引来众人乐”送交大赛评委会。参赛照片最终获得专业组入围奖。被告孙伟忠获奖金人民币1000元。
同年11月,被告“中环投资公司”将获得这次摄影大奖赛获奖的作品陈列于本市新村路1515号上海万里城售楼处前的橱窗内进行展示。孙伟忠的获奖作品“四胞胎引来众人乐”也在其中。无巧不成书,这一天杨道祥夫妇正好路过这里,一眼就看到了那张“四胞胎引来众人乐”,顿时他们就意识到自己一家的肖像权受到了侵害。经交涉未果后,杨道祥夫妇及其未懂事的四胞胎一起作为原告,把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孙伟忠以及上海摄影家协会告上了法庭,原告诉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而将原告的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三被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在上海主要媒体《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刊登公开“致歉声明”,并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而被告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则辩称,上海万里城是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面向广大的中等收入家庭,运用政府保障行为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开发机制,集中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平价房。“中环投资公司”举办“中环杯”上海万里城摄影大奖赛是体现市政府精神,展示都市现代化新型住宅小区的卓姿风貌,展示示范居住区形象,有利于社会公益和社会文化发展的非营利性活动。被告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亦未对原告构成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同时,被告上海市摄影家协会辩称,与“中环投资公司”共同举办的摄影大奖赛是以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为目的,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亦不存在商业性和广告性。故对原告的肖像权未构成侵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而被告孙伟忠辩称,被告拍摄并参展的照片“四胞胎引来众人乐”中出现有13个全身人物,说明该照片具有典型的“群像”特征,并不能由原告独家拥有。该照片中所有人物神态均未被歪曲,拍摄动机善意,并未对被摄者带来不良后果。且摄影大奖赛的主题是反映上海示范居住小区内人与人之间的融洽和睦气氛,是一项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影赛活动,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对于这样一起具有较大争议的侵权案件,鲁君法官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经过多次的庭审和研究,最终法庭认为:被告“中环投资公司”在上海万里城开发建设五周年庆典时,与上海市摄影家协会共同举办的“中环杯”摄影大奖赛,其目的是为了展示都市现代化新型住宅小区的卓姿风貌、展示万里城超前生态示范居住区的形象及新时期上海两个文明建设成就,该活动不属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活动。
被告孙伟忠作为参赛者,根据大奖赛简章所规定的参赛要求,在万里城捕捉创作灵感。从被告孙伟忠提交参赛并最终获奖的照片“四胞胎引来众人乐”及被告孙伟忠在同一天对原告拍摄的系列照片中人物的神态反映出是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其行为对原告并未构成侵权。至于被告因参赛照片获奖后所得到的奖金,是大奖赛评委会对其创作的肯定,而非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结果。
故就本案而言,在举办“中环杯”摄影大奖赛的整个过程中,三被告对原告均未构成侵权。但被告“中环投资公司”在“中环杯”摄影大奖赛结束后,将得奖作品陈列在其售楼处门口,目的是为了通过摄影展中获奖照片所展示的“万里城”优美的环境,来宣传其开发的楼盘,以吸引社会公众购买“万里城”商品房,并获得经济利益,其行为显然具有营利的特点,具有商业活动的性质。被告“中环投资公司”未征得原告的同意将系争照片陈列于其售楼处前为销售房屋进行宣传,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原告与被告“中环投资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上海市摄影家协会、被告孙伟忠在被告“中环投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行为中有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市摄影家协会、孙伟忠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出要求三被告在上海主要媒体《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刊登公开致歉声明,亦缺乏法律依据。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其受侵权损害范围相一致,而不应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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