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老太与被告王老伯原均为丧偶,两人自行相识相恋于1979年结婚,结婚前双方各自子女均已成年,婚后两人生活得甜甜蜜蜜,与各自的子女相处得很好。老夫妻两人靠着自己的双手在镇上做小生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曾经一度被同村人称作“模范好夫妻”。
天有不测风云,1992年,朱老太不幸患上了脑溢血,瘫痪在床,王老伯对朱老太长期精心护理、悉心照顾,这样的日子很快过了近10年。但年纪不饶人,朱老伯一转眼已经七十余岁了,常不间断地患病,对爱妻的照顾也力不从心,生意也断了,两人就靠他的每月600多元的退休工资来维持生活。
在无奈之下,老人与朱老太的三位子女商量后,决定将朱老太送至敬老院生活,但双方对生活费等费用的支付发生纠纷,双方相持不下,一起找到镇司法部门解决。村镇两级组织通过调查事实,对双方精心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对朱老太的生活及送终费用等实际问题作出了详尽的约定,其中协议第二条为:“自2001年10月1日起,由被告每月给付其(原告)生活费300元。”嗣后被告自2002年1月起无故拒不履行协议,故原告于2002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自2002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3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02年8月27日,案件公开审理。案件承办人唐军芳法官考虑到朱老太瘫痪在床,到双方所在地就地开庭。两位老人围绕着村镇组织作出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应按协议履行。
原告朱老太认为:其与被告于1979年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因其年老多病,被告与其子女为生活费等问题发生纠纷,经镇司法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第二条为:“自2001年10月1日起,由被告每月给付其生活费300元。”但嗣后被告自2002年起无故拒不履行协议,故要求判令被告自2002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3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调解协议有悖于法,应当确认无效。
被告王老伯认为,与原告结婚以来,因原告自1992年起患有脑溢血瘫痪疾病,长期由被告护理,对原告尽心照顾,现在自己也年老多病,每月只有600多元的退休工资。且自己是文盲,在未知晓调解协议第二条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在协议书上签了名字,调解协议中其他几条只规定了原告儿子承担义务,未确定女儿的义务,调解协议有悖于法,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精心研究 依法下判唐法官认为:原、被告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现原告长期患有严重疾病,被告有义务予以必要的扶养。原、被告于2001年9月28日在镇司法调解过程中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故法院予以确认。
现被告无故拒不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法有悖。鉴于目前原告的病情及实际所需生活、医疗、护理等费用的实际情况,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生活费3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对调解协议内容并不知晓的辩解,因未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2002年1月至8月的生活费2400元。二、被告自2002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300元至原、被告一方死亡止(给付方式:逐月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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