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信用与名誉(3)

时间:2017-02-16 16:56:42 

4.关于“安家网”上出现的《求援信》及相关评论文章。网上所载文章内容基本反映的是个人对本事件的看法和意见,不属诽谤或诋毁,不能认定文章内容侵权,且原告不能证明“安家网”上出现的《求援信》及相关评论文章与六名被告有关,故不能就该事件确认六名被告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此外,法院认为,即使网上的内容系六名被告发表,亦不能认定构成名誉侵权。网络是一个特殊的空间,社会公众在这一空间对其所关注的问题有自由进行公正评论的权利,这种评论可以包括企业单位生产、销售的各种产品的质量、价格和经营方式,亦可包括文艺作品及其他公众所关心的问题。公正评论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对普遍关注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充分自由地发表诚实的意见,以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维护社会利益。

对某一公共问题的意见可能客观正确,亦可能不客观不正确,只要不是恶意的诽谤和侮辱,就不能因用词上带有贬意而轻易认为发表言论者侵犯了他人的名誉。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等清除各自房屋窗玻璃内贴的标语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六名被告在自己家中窗户玻璃上张贴标语的行为,虽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但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完全合法,可以放任不管。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我国法律对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根本要求。法院已经充分注意到,六名被告在与原告协商不成时,试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但其部分行为的结果和方式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界限。原告作为营利性法人企业,需要他人对其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行为产生信赖和良好评价,而被告持续张贴写有房屋有裂缝等字样的标语客观上易使他人产生原告所建房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较差等类似误解,从而使原告的正当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故法院认为,被告等在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应当注意行使方式的妥当性,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被告等张贴标语的行为不仅会使原告的正当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还会使在小区内生活的其他公民受到影响,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和谐,影响小区的整体形象。本案原告作为小区房屋的开发者、小区尚未售罄房屋的业主,要求被告清除所张贴的标语,理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六名被告的上述行为尚不能认定为侵害了原告名誉权,故对原告以名誉侵权为由提出判令六名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在其侵害范围内按其侵害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人民币6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等应及时清除张贴的标语,已经清除的不得再行张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凌云、徐允文、姚竹定、桑翼、王国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清除张贴在上海市莲花南路588弄“未名园”21号302室、402室、502室、802室、902室窗户上的标语。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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