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食指压伤如何获赔

时间:2017-02-16 17:09:40 

2001年11月4日,女旅客徐某在列车上等候如厕,因列车晃动,徐顺势将手搭在列车员乘务室门框上。这时,正巧列车员从室内外出关门,没有注意,不慎将徐的右手食指压伤,列车当天到达上海后,徐被送医院诊治后即回家,数日后,压伤的指尖被截去。之后,徐与承运人某铁路分局交涉要求赔偿,承运人以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人身损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即铁运[1995]52号文(以下简称52号文)的规定,同意赔付人民币600元。徐不能接受,以承运人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徐某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右手食指远节部分缺失,属十级伤残,伤后酌情营养二周、护理三至四周。

原告徐某在一审时请求承运人赔偿误工费4500元、营养费3000元、生活补助费2。5万元、交通费2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请求判令承运人负担全部诉讼费。

被告承运人对于徐受伤原因无异议,辩称原告受伤并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导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特别法律、法规的原则办理,愿承担赔偿金1200元,保险金60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令承运人赔偿原告徐某护理费688。8元、营养费280元、残疾赔偿金8868。19元,合计9837元。一审判决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参照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上海市公安局沪公交巡(事故)[2001]508号文的规定。

承运人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依据,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只有给付赔偿金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承担护理费、营养费的责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为旅客死亡4万元、伤残2万元。

按照52号文确定的赔偿比例,原告受伤只能按伤残最高限额2万元的3%即600元赔偿,原审要求承运人承担近万元的赔偿,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徐某虽对一审未支持其所有请求持有不同看法,但认为《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不能优于《民法通则》,一审判决承运人承担9千余元的赔偿责任并未超出4万元的最高赔偿限额,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二审主审此案的张爱莉法官,仔细研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一审判决的情况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虽有较大分歧,但在一点上却形成了共识,即均认为铁路旅客损害赔偿应适用限额赔偿的有关规定。双方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上产生分歧,原因在于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在限额赔偿的前提下,如何具体计算赔偿数额没有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而这恰恰也是日前法院在审理损害赔偿案件时遇到的一个法律难题。

为此,张法官在庭审前走访了被告承运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了解了铁路运输企业处理此类纠纷的具体做法,实地察看了原告受伤后的生活状况,在对本案案情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各方面意见进行精心研究的基础上,作出了以下法律分析:首先,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整个旅客运输活动中,旅客所受到的大多数伤害,一般都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有关。现代任何运输生产,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风险,保障旅客在旅途中的安全,是承运人的必尽义务,除了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外,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还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允许受损害人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请求承运人承担责任,徐某以侵权为由起诉,应适用有关侵权行为法律规定。

其次,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属特定领域的人身损害赔偿,应适用限额赔偿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中所规定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即铁路旅客运输中,伤亡者最高索赔金额为4万元。限额赔偿是法律对某些领域损害赔偿限制其最高额,从而限制责任方责任范围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

由于铁路运输业具有社会公益性,投入大、收益相对较低而风险较高的特征,与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法律对铁路企业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一些特殊保护,如《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是根据铁路法的授权,国务院批准其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虽然由铁道部发布,但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与铁路本部门内部规章有一定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规定“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1994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旅客赔偿责任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从司法解释的文义理解,铁路旅客损害赔偿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范围,但赔偿额应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上述规定和司法解释都是根据《铁路法》的规定作出的,与立法并不冲突,在审理案件时应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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